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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 45 頁- 行政共同管道工程設計標準 第5條 共同管道線形規劃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平面線形與道路線形一致,並得視道路狀況、地下埋設物狀況及相關公共工程建設計畫作調整。二、縱向坡度配合道路坡度,除特殊部外,不得小於千分之二。三、線形曲線部分,不得超過其收容管線之最大之…
- 行政共同管道工程設計標準 第6條 共同管道外壁距離私有地界不得小於一公尺。但因道路線形變化或人行道寬度限制等特殊情況,經主管機關核可,得做必要之調整。
- 行政共同管道工程設計標準 第7條 …二十公分;供給管不得超過一百五十公分。但支管因管線容量需求、道路線形變化或人行道寬度限制等特殊情況,經主管機關核可者,不在此限。二、淨寬:依收容管線所需寬度及作業空間決定之。幹管之走道寬度不得小於八十公分。
- 行政共同管道工程設計標準 第8條 幹管頂版上緣至道路舖面間之覆土厚度,在標準部不得小於二百五十公分,在特殊部不得小於一百公分。
- 行政共同管道工程設計標準 第12條 …特殊部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出入口及通風口得留設於人行道或道路中央分隔帶。但不得影響行人及行車安全。二、自然通風口及強制通風口採交互配置。三、自然通風口兼作出入口使用時,其入口應採通風效果良好之格柵板,並依實際需求留設…
- 行政共同管道法施行細則 第3條 共同管道系統公告後,申請計畫性挖掘該系統內之道路者,應依下列規定,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檢討計畫:一、未規劃納入共同管道系統之管線事業機關(構)申請挖掘時,應提出配合共同管道系統之管線網路檢討。二、已規劃納入共同…
- 行政共同管道法施行細則 第4條 …:一、配合都市發展或都市計畫之變更。二、配合交通設施之新建或道路系統之更新。三、配合共同管道系統網路之建立。四、管線事業機關(構)之建議。五、其他與共同管道系統有關之公共建設。
- 行政共同管道法施行細則 第5條 …之推計。五、住宅、商業、工業與其他土地使用之配置及管制。六、道路系統及相關建設計畫。七、現有管線系統。八、各類管線系統在計畫年期內之需求規模推計。九、實施建設進度、經費及財務計畫。十、共同管道種類及平面配置;其配置圖之比…
- 行政共同管道法施行細則 第6條 …年期。二、管線之需求年期。三、共同管道構造物之耐久年期。四、道路建設計畫年限。五、共同管道種類。
- 行政共同管道法施行細則 第10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三條規定辦理禁止挖掘道路範圍之公告,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共同管道種類。二、共同管道實施建設進度。三、禁止挖掘道路範圍及期間。
- 行政重要濕地評定變更廢止及民眾參與實施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3條 …理單位。五、申請濕地建議範圍圖說:應附具區位、周邊重要地標、道路、橋梁之名稱及建議範圍等資料,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五千分之一。六、其他相關文件。前項第四款第一目所定申請濕地與周邊相關計畫、自然環境與人文環境資料及相關調查或學…
- 行政重要濕地評定變更廢止及民眾參與實施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7條 …重要濕地變更或廢止範圍圖說,應附具濕地之區位、周邊重要地標、道路、橋梁之名稱及建議範圍等,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五千分之一。六、其他相關文件。中央主管機關受理第一項及第二項之建議申請案,應依第五條規定程序辦理。
- 行政共同管道法 第1條 為提升城鄉生活品質,統合公共設施管線配置,加強道路管理,維護交通安全及市容觀瞻,推動共同管道建設,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 行政共同管道法 第12條 市區道路修築時應將電線電纜地下化,依都市發展及需求規劃設置共同管道;設有共同管道之道路,應將原有管線納入共同管道。但經主管機關核定不宜納入者,不在此限。
- 行政共同管道法 第13條 主管機關訂定共同管道實施計畫時,應同時劃定禁止挖掘道路範圍並公告之。但不影響共同管道建設工程,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 行政共同管道法 第14條 共同管道系統以劃設於道路用地範圍為原則,如因工程之必要,得穿越公、私有土地之上空、地下或附著於建築物、工作物。但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並以協議方式補償。前項私有土地因共同管道系統之穿越,致不能為適當使用時,土地…
- 行政共同管道法 第16條 …完成後,除情形特殊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禁止挖掘共同管道經過之道路。
- 行政共同管道法 第31條 於主管機關依第十三條劃定公告之道路範圍內擅自施工挖掘,或違反第十六條規定施工挖掘共同管道經過之道路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應恢復原狀。前項行為經主管機關制止仍不遵行者,得按日連續處罰。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本條文有附件第1條 …或二幢以上有連帶使用性之建築物所使用之建築基地。但建築基地為道路、鐵路或永久性空地等分隔者,不視為同一宗土地。二、建築基地面積:建築基地(以下簡稱基地)之水平投影面積。三、建築面積:建築物外牆中心線或其代替柱中心線以內之…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本條文有附件第2條 …尺。三、長度大於二十公尺為五公尺。四、基地內以私設通路為進出道路之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合計在一、○○○平方公尺以上者,通路寬度為六公尺。五、前款私設通路為連通建築線,得穿越同一基地建築物之地面層;穿越之深度不得超過十五公尺…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3-2條 基地臨接道路邊寬度達三公尺以上之綠帶,應從該綠帶之邊界線退縮四公尺以上建築。但道路邊之綠帶實際上已鋪設路面作人行步道使用,或在都市計畫書圖內載明係供人行步道使用者,免退縮;退縮後免設騎樓;退縮部份,計入法定空地面積。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本條文有附件第8條 …,廢止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基地他側同時臨接較寬之道路並為角地者,建築物高度不受現有巷道寬度之限制。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9條 …要之地下貫穿道等,但以不妨害地下公共設施之發展為限。五、高架道路橋面下之建築物。六、供公共通行上有必要之架空走廊,而無礙公共安全及交通者。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10條 …二、廊身兩側牆壁之高度應在一‧五公尺以上。三、架空走廊如穿越道路,其廊身與路面垂直淨距離不得小於四.六公尺。四、廊身支柱不得妨害車道,或影響市容觀瞻。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本條文有附件第14條 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基地面前道路寬度之一‧五倍加六公尺。面前道路寬度之計算,依左列規定:一、道路邊指定有牆面線者,計至牆面線。二、基地臨接計畫圓環,以交會於圓環之最寬道路視為面前道路;基地他側同時臨接道路,其高度限制並應依…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15條 基地周圍臨接或面對永久性空地,其高度限制如左:一、基地臨接道路之對側有永久性空地,其高度不得超過該道路寬度與面對永久性空地深度合計之一‧五倍,且以該基地臨接較寬(最寬)道路寬度之二倍加六公尺為限。二、基地周圍臨接永久性空…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本條文有附件第16條 基地臨接兩條以上道路,其高度限制如左:一、基地臨接最寬道路境界線深進其路寬二倍且未逾三十公尺範圍內之部分,以最寬道路視為面前道路。二、前款範圍外之基地,以其他道路中心線各深進十公尺範圍內,自次寬道路境界線深進其路寬二倍且…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本條文有附件第19條 基地臨接道路盡頭,以該道路寬度,作為面前道路。但基地他側臨接較寬道路,建築物高度不受該盡頭道路之限制。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本條文有附件第23條 …其高度超過三十六公尺者,應依本編第二十四條規定:一、基地面前道路之寬度,在直轄市為三十公尺以上,在其他地區為二十公尺以上,且臨接該道路之長度各在二十五公尺以上。二、基地臨接或面對永久性空地,其臨接或面對永久性空地之長度在…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本條文有附件第24條 …積在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上,平均深度在三十公尺以上,且基地面前道路之寬度在三十公尺以上,臨接該道路之長度在三十公尺以上。二、基地面積在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上,平均深度在三十公尺以上,且基地面前道路之寬度在二十公尺以上,該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