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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137條 汽車運輸業違反本規則規定者,應依公路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舉發。
  2. 行政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138條 未經申請核准而經營汽車運輸業者,應依公路法第七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舉發。
  3. 行政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139條 汽車運輸業因管理及業務需要擬訂之各項章則,應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
  4. 行政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 第2條 公路主管機關審核汽車運輸業申請籌設,除依公路法第三十四條至第三十七條及第四十一條之規定外,依本細則之規定。
  5. 行政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 第3條 汽車運輸業申請籌設、立案或增加營業車輛,所應備具之文書及其申請程序,依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之規定。
  6. 行政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 第4條 公路主管機關核准汽車運輸業申請籌設,應合於下列第一款一目以上及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一、合於當地運輸需要者:(一)有利於當地工業之發展。(二)有利於當地農業之發展。(三)有利於當地商業之發展。(四)有利於當地林業之發展。…
  7. 行政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 第4-1條 公營汽車運輸業因移轉而民營後新設立之公司,其原領之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營運路線許可證及原使用營業車輛行車執照,應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重新換發後始得繼續經營。
  8. 行政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 第4-3條 …之公司依法完成公司登記後,得於所受讓營業範圍內,申請核發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營運路線許可證及營業車輛行車執照,繼續經營。
  9. 行政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 第5條 汽車運輸業增加營業汽車,除應配合該地區及營運需要外,並須合於下列規定:一、增加營業車輛所需資金除增加資本外,得以車輛提列折舊準備、貸款、分期付款或變賣其他固定資產方式為之,其應檢具證明。二、申請增加營業汽車之公路汽車客運…
  10. 行政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 第5-1條 新設立汽車運輸業所領用之車輛牌照,自核發牌照日起算一年內,不得辦理繳銷或過戶轉讓。
  11. 行政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 第6條 汽車運輸業營業車輛汰舊換新,應於繳銷牌照之日起三年內,其屬計程車客運業及遊覽車客運業營業車輛者,應於繳銷牌照之日起一年內,以同一車輛種類全新或年份較新之車輛替補,屆期註銷替補。計程車客運業未能於繳銷牌照之日起一年內之期限…
  12. 行政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 第6-1條 …,初次領用之牌照為專辦交通車牌照。三、申領牌照之車輛,依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規定應以專辦交通車業務為限。
  13. 行政航空器編管及運用辦法 第3條 …、統計及異動校正。二、受運用單位:(一)民用部分:指民用航空運輸業、普通航空業、航空站地勤業、維修廠、自用航空器所有人、遙控無人機之法人所有人。(二)公務部分:指公務航空器所屬機關。
  14. 行政停車場法 第23條 汽車運輸業、買賣業、修理業、洗車業及其他與汽車服務有關之行業,應設置其業務必要之停車場。停車場之設置規定,由直轄市或縣(市)各該行業之主管機關定之。
  15. 行政寄行車輛駕駛人申請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處理準則 第6條 …機關受理申請後,依照有關規定審核各項證件齊全者,應即依照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之規定准予籌設,申請人並應在營業處所辦理商業登記。
  16. 行政寄行車輛駕駛人申請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處理準則 第8條 …繳銷牌照後交由申請人重新領照者,准予保留原車額,並准比照汽車運輸業繳銷補充之規定,但遞補車輛不得再有寄行情事,亦不得轉讓與其他計程車客運業之公司或行號營業,違者由監理機關註銷其車額及牌照。受寄車行拒絕同意過戶,經申請人訴…
  17. 行政專用公路管理規則 第10條 …予以取締並處罰。二、得申請公路主管機關准予優先經營該路之客貨運輸業務。三、經公路主管機關核准兼營公路經營業者,得向通行之汽車收取養護費。四、遇有重大災害,影響公眾通行安全時,得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支援搶修。
  18. 行政專用公路管理規則 第11條 興建專用公路之公私機構如申請優先兼營該專用公路之汽車客貨運輸業務時,應依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之規定辦理。
  19. 行政外籍航空器飛航國境規則 第3條 申請前條第一款所定之飛航者,應依本法及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之相關規定辦理之。
  20. 行政外籍航空器飛航國境規則 第6條 申請第二條第四款及第五款之飛航者,除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應依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辦理外,其餘應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一)於入境或出境二工作日前向民航局申請核准。
  21. 行政外籍航空器飛航國境規則 第7條 …定期班機或無在臺總代理者,應委託飛航國際航線之我國籍民用航空運輸業代理提出申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申請商務專機或自用航空器之飛航者,得委託經營國際商務專機之普通航空業代理提出申請。二、申請維修運渡或試飛之…
  22. 行政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2條 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應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或委託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總代理執行或處理客運或貨運業務,始得在中華民國境內攬載客貨。
  23. 行政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3條 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申請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者,應檢附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向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申請核轉交通部許可後,依法辦理外國公司分公司登記,並向海關辦理登記,取得證明文件,由民航局核發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
  24. 行政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4條 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在中華民國境內訂立客運或貨運總代理契約時,應由總代理公司檢附下列文件一式二份,申請民航局核准,並報請交通部備查:一、申請書(如附件三)。二、總代理契約中、英文本。三、登記國主管機關發給之民用航空運輸業許…
  25. 行政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4-1條 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在我國經營定期客運航線,應依下列規定採取消費者保護措施:一、建立航班異常處理機制。二、提供在中華民國境內之中文服務專線電話。三、建構繁體中文之網路交易平臺,並提供繁體中文之運送條款。但無網路交易平臺者,…
  26. 行政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5條 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依條約或協定,申請來華經營定期航線或增加航線時,應檢附下列文件申請民航局核准發給航線證書,並於營運前檢附保安計畫報請民航局備查後,始得營業:一、申請書(如附件四)。二、登記國主管機關核准之營運規範。三、…
  27. 行政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6條 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申請國際客運或貨運包機,應先檢附保安計畫報請民航局備查,並於預計起飛十工作日前檢附下列文件報請民航局核准後,始可飛航。一、申請書(如附件五)。二、包機合約副本。三、保險證明文件。前項保安計畫已經民航局備…
  28. 行政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7條 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申請國際客運或貨運包機,應合於下列規定,並不得以貨運包機名義集運貨物:一、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申請包機,應以經營第三航權及第四航權為限。但依平等互惠原則或條約、協定另有規定或貨運包機有特殊理由經報請民航局…
  29. 行政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8條 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請領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分公司許可證、航線證書時,應分別繳納許可證費、證書費各新臺幣三萬六千元。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總代理公司依第四條第一項提出申請時,應繳納審查費新臺幣一萬五千元。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分公司…
  30. 行政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9條 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申請國際包機,應向民航局繳納申請費每架次新臺幣二千元。前項架次之計算,以自外國一地進入中華民國境內降落或自國境內前往外國一地之起飛為一架次。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申請取消已核准之包機,於起飛前報經原核准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