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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警察人員互助共濟辦法 第3條 警察人員互助共濟範圍,為各級警察機關、學校編制內之員工。
  2. 行政警察人員互助共濟辦法 第4條 各級警察機關、學校編制內之員工,應一次繳納互助俸額百分之十作為互助基金;並每月繳納互助俸額百分之五作為互助金,另得由社會公益團體捐贈贊助,以支應員工互助共濟事項之開支,有餘時併入互助基金存儲。前項互助俸額另定之。第一項互…
  3. 行政警察人員互助共濟辦法 第7條 警察人員合於警察人員警正以下及警察機關一般行政人員危勞職務退休年齡標準表規定降齡屆齡退休者,於退休時,除依第五條第五款發給退休補助費外,並發給特別給付金;其核發標準為每提早一年發給新臺幣六萬元,最高以新臺幣三十六萬元為限…
  4. 行政警察人員互助共濟辦法 第12條 各級警察機關、學校之會計、出納單位應於發放薪津時,扣收當月互助基金、互助金,連同員工薪餉冊副本及扣繳互助基金名冊送互助共濟委員會。監察組於每月十五日前會同業務、會計二組稽核上月互助金收支情形,並每三個月報請互濟共濟委員會…
  5. 行政警察人員互助共濟辦法 第16條 員工自警察機關離職,其已繳之互助金,無論在參加互助期間已否領受補助費或慰藉金,一律不予退還。
  6. 行政警察人員互助共濟辦法 第18條 警察機關全體員警支領一、二、三級警勤加給者,每月按其警勤加給百分之四.五扣繳,充作工作獎助金。
  7. 行政警察人員互助共濟辦法 第19條 警察機關為獎勵現職一般行政人員、技術人員及雇員協助警察工作,其依規定未支領一、二、三級警勤加給者,發給工作獎助金;其標準另以命令定之。
  8. 行政警察人員使用警械致人傷亡財產損失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喪葬費支給標準 第5條 …日內之醫療費核實支付,超過五日者,由該管警察單位專案報請所屬警察機關核定。
  9. 行政當舖業法 第16條 …款、第三款、第四款、第六款或其他非法持有之物品時,應通報當地警察機關。
  10. 行政當舖業法 第23條 當地警察機關對於當舖業,得視需要予以查察。
  11. 行政當舖業法 第24條 …持當人之身分或物品認有可疑時,除拒絕收當外,並應立即報告附近警察機關處理。
  12. 行政當舖業法 第25條 當舖業接到警察機關通報失物查尋資料後,應與收當物品詳細核對,如發現有相似或可疑時,立即通知附近警察機關處理。
  13. 行政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或半失能照護辦法 第3條 …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或半失能者,給與醫療照護及安置就養:一、警察機關、學校所屬警察人員。二、海洋委員會及其所屬機關(構)列警察官人員。三、消防機關列警察官人員。
  14. 行政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或半失能照護辦法 第13條 …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或半失能者,準用本辦法規定:一、警察機關、學校、海岸巡防機關、消防機關暫支領警佐待遇人員。二、中央警察大學及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員)生於實習期間,及應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一般警察人員、海…
  15. 行政警察人員陞遷辦法 第2條 本辦法以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警政署與所屬警察機關(構)、學校、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以下簡稱警察機關)及中央警察大學(以下簡稱警察大學)之警察人員為適用對象。
  16. 行政警察人員陞遷辦法 第4條 警察機關職務出缺時,除提供畢業、結業、考試及格分發之職缺或依遴選資格條件規定建立候用名冊及得免經甄審之職務外,應由本部警政署或交由該職務出缺機關就該機關具有該職務任用資格之人員及請調存記人員,本功績原則評定陞遷,並辦理甄…
  17. 行政警察人員陞遷辦法 第5條 警察機關人員之陞遷,應依全國警察機關陞遷序列表(如附件一)逐級辦理陞遷。但次一陞遷序列中無適當人選時,得由再次一陞遷序列人選陞任。警察大學人員之陞遷,應依該大學陞遷序列表(如附件二)逐級辦理陞遷。但次一陞遷序列中無適當人…
  18. 行政警察人員陞遷辦法 第6條 警察機關人員陞遷案件之積分,依下列各該序列陞遷評分標準表及相關規定辦理:一、全國警察機關陞遷序列表第七序列以下職務人員陞遷評分標準表及相關規定(如附件五之甲表及附件六至附件八)。二、全國警察機關陞遷序列表第六序列以上職務…
  19. 行政警察人員陞遷辦法 第8條 本部警政署辦理警察機關間人員之陞遷,應設立全國警察機關人事甄審委員會,辦理甄審相關事宜。警察機關、警察大學辦理所屬人員之陞遷,應設立人事甄審委員會,辦理甄審相關事宜。
  20. 行政警察人員陞遷辦法 第9條 全國警察機關人事甄審委員會應置委員五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席,由本部警政署署長擔任,本部警政署人事室主任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本部警政署署長就警察機關人員中指定之。但委員每滿四人應有二人由票選產生之。警察機關第六序列…
  21. 行政警察人員陞遷辦法 第10條 全國警察機關人事甄審委員會辦理下列事項:一、面試或測驗方式之決定。二、警察機關一級單位主管以上人員陞職積分之審查。三、依遴選資格條件建立候用名冊人員候用資格條件及積分之審查。四、本部警政署署長交議事項之研議。五、其他有關…
  22. 行政警察人員陞遷辦法 第11條 警察機關、警察大學人事甄審委員會辦理下列事項:一、陞遷積分之審查。二、面試或測驗方式之決定。三、陞任候選人資格條件之審查及陞任名次之排定。四、公開甄選人員資格條件之審查及遴用順序之排定。五、機關首長交議事項之研議。六、其…
  23. 行政警察人員陞遷辦法 第12條 警察機關、警察大學辦理陞任案件,應由人事單位依陞職積分名冊,並檢同有關資料,報請機關首長召開人事甄審委員會,就具有擬陞任職務遴用資格人員前三名中評定陞補之;陞任二人以上時,就陞遷人數之二倍中評定陞補之。警察機關、警察大學…
  24. 行政警察人員陞遷辦法 第13條 警察機關、警察大學下列職務,得免經甄審,由權責機關首長逕行核定陞任,不受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款及第十一款之限制:一、機關首長、副首長、主任秘書。二、機關一級單位主管職務。三、機關內部較一級單位主管職務等階或列等為高之職務。…
  25. 行政警察人員陞遷辦法 第15條 警察機關、警察大學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辦理陞任:一、最近三年內曾受有期徒刑之判決確定。二、最近二年內曾依公務員懲戒法受休職或降級之懲戒處分。三、最近一年內曾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減俸、罰款或記過之懲戒處分。四、最近一年考…
  26. 行政警察人員陞遷辦法 第16條 警察機關、警察大學主管職務及有管轄區域人員在同一單位(管轄區)之任期為三年,期滿得連任一次。但警察機關首長、副首長、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分局長、刑事警察大隊(隊)大隊長(隊長)在同一機關(分局)之任期為三年。前項人…
  27. 行政警察人員陞遷辦法 第17條 警察機關主管職務應按地區特性,依單純、較重、繁重順序為原則實施地區遷調。
  28. 行政警察人員陞遷辦法 第18條 警察機關、警察大學人員陞任較高陞遷序列職務,應注意實施非主管、主管及勤、業務之經歷遷調。
  29. 行政警察人員陞遷辦法 第20條 警察機關、警察大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受本辦法有關遷調規定之限制:一、經審核確有業務或技術之特殊需要,且內部無適當人選,指名商調其他警察機關、警察大學人員。二、因機關裁撤、組織變更或業務調整,須移撥其他警察機關、警察大學…
  30. 行政警察人員陞遷辦法 第21條 警察機關對所屬人員因違反品操風紀,非以調地不能解決之案件,得詳敘具體事實主動報調,不受本辦法有關遷調規定之限制。前項人員除有特殊理由外,四年內不得調回原報調之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