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陞遷辦法 第21條 法規:警察人員陞遷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21條 警察機關對所屬人員因違反品操風紀,非以調地不能解決之案件,得詳敘具體事實主動報調,不受本辦法有關遷調規定之限制。前項人員除有特殊理由外,四年內不得調回原報調之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