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條警察機關、警察大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受本辦法有關遷調規定之限制:一、經審核確有業務或技術之特殊需要,且內部無適當人選,指名商調其他警察機關、警察大學人員。二、因機關裁撤、組織變更或業務調整,須移撥其他警察機關、警察大學人員。三、因機關員額調整須遷調其他警察機關、警察大學人員。前項第二款與第三款人員在現職機關或受撥(遷調)機關自請調地,不受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服務年資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