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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 200 頁- 行政監獄及看守所科技設備設置與使用及管理辦法 第14條 機關監控設備所儲存之影音資料,應至少保存三十日。除前條規定外,運用科技設備所儲存之非影音資料,應至少保存九十日。
- 行政監獄及看守所科技設備設置與使用及管理辦法 第15條 …,或相關機關正依法進行調查中,其所涉及之事證或資料與機關科技設備儲存之資料有關者,應先將該儲存之資料予以複製保存。
- 行政監獄及看守所科技設備設置與使用及管理辦法 第16條 …、監督或調查職權時,得調閱、複製或即時監看所屬機關之各項科技設備所傳輸、儲存之影音及其他資料。
- 行政監獄及看守所科技設備設置與使用及管理辦法 第17條 機關應依其科技設備之種類、數量、性質、規模及其他因素,訂定內部科技設備操作及管理之規定,其內容應至少包含下列事項:一、機關科技設備使用目的,各設備需蒐集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之項目及對象。二、科技設備使用權限劃分及各權限可…
- 行政監獄及看守所科技設備設置與使用及管理辦法 第18條 機關應對所屬之科技設備適時維護、清點、檢測、保養及維修。
- 行政監獄及看守所科技設備設置與使用及管理辦法 第19條 …相關法令,法務部及法務部矯正署所定資訊安全相關規定,辦理科技設備之開發、設置、營運、資料存取、通訊等安全管理作業。機關得委由相關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前項科技設備之安全管理作業。
- 行政監獄及看守所科技設備設置與使用及管理辦法 第20條 任何人因職務或業務持有機關科技設備儲存資料,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應予保密。
- 行政監獄及看守所科技設備設置與使用及管理辦法 第21條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監獄及看守所以外之矯正機關,有關科技設備之設置、使用及管理,得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 行政監獄及看守所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辦法 第2條 …設置之分所、女所。二、收容人:指受刑人或受羈押被告。三、通訊設備:指以有線、無線、衛星或其他電子傳輸設施發送、儲存、傳輸或接收聲音、影像、文字、符號或數據之固定或行動電信設備。四、家屬:指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及第一千…
- 行政監獄及看守所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辦法 第3條 機關得許可收容人或請求接見者使用之通訊設備,以電話設備、遠距接見設備、行動接見設備及其他經監督機關核定之通訊設備種類為限。
- 行政監獄及看守所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辦法 第5條 …方式提出申請,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前條之通訊方式,以使用電話設備及其他經收容人所在機關指定之通訊設備為限。機關應審查第一項文件,並審酌通訊設備功能、排程及收容人個別情形,許可並通知收容人與接見對象依指定時間及通訊方式辦理…
- 行政監獄及看守所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辦法 第8條 …方式提出申請,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前條之通訊方式,以使用電話設備及其他經收容人所在機關指定之通訊設備為限。機關應審查第一項文件,並審酌通訊設備功能、排程及收容人個別情形,許可並通知收容人及請求接見者依指定時間及通訊方式辦…
- 行政監獄及看守所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辦法 第10條 收容人使用通訊設備接見,得每月二次。但機關因其場所、設備或其他情況認有必要時,得調整加減之。依第四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七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三目至第六目規定辦理者,不計入前項次數。
- 行政監獄及看守所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辦法 第11條 收容人使用通訊設備接見,每次以三十分鐘為限。但機關認有必要時,得調整加減之。
- 行政監獄及看守所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辦法 第12條 使用通訊設備接見,機關得視通訊方式或接見空間限制,調整同時接見之人數。
- 行政監獄及看守所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辦法 第13條 機關應視通訊設備之使用目的及行政作業需要,排定接見梯次,必要時得依實際狀況調整之。
- 行政監獄及看守所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辦法 第14條 通訊設備屬固定電信設備者,機關應視建築空間、通訊設備使用目的及勤務配置,於適當處所設置之,並注意通訊之品質。
- 行政監獄及看守所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辦法 第15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關得拒絕收容人或請求接見者申請使用通訊設備接見:一、收容人表示拒絕與請求接見者接見。二、收容人或請求接見者未依第四條至第十三條規定所定接見之對象、條件、程序、指定之時間或通訊方式、次數、時間、人數辦理…
- 行政監獄及看守所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辦法 第16條 …:一、非被許可接見者為接見。二、被許可接見者使用非指定之通訊設備接見,或未經許可於接見中為攝影、錄影、錄音或使用其他影音設施。三、被許可接見者為謾罵喧鬧,或破壞接見處所或其設備,不聽制止。四、被許可接見者規避、妨害或拒絕…
- 行政監獄及看守所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辦法 第17條 機關對使用通訊設備接見之監看、聽聞、錄影、錄音及接見後檢視錄影、錄音內容事項,應依監獄行刑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羈押法第六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六十五條第一項辦理。
- 行政監獄及看守所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辦法 第18條 使用通訊設備接見所生之通訊費用,依下列各款方式辦理:一、依第四條規定接見所生之通訊費用,由收容人負擔,機關並得自收容人保管金或勞作金扣繳之。二、依第七條規定接見所生之之通訊費用,由被許可接見者負擔。前項第一款所定通訊費用…
- 行政監獄及看守所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辦法 第19條 使用通訊設備接見之對象、條件、申請程序、次數、時間、人數、梯次、通訊方式、拒絕或中止接見事由、收費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機關應告知收容人,並以適當方式對外週知。
- 行政監獄及看守所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辦法 第20條 機關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應視身心障礙收容人或請求接見者之具體需要及機關之資源,採取適當措施為合理調整。
- 行政監獄及看守所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辦法 第21條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監獄及看守所以外之矯正機關,有關通訊設備之設置、使用通訊設備接見之辦理事項,得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 行政監獄行刑法 第12條 …項。為照顧安置在監子女,監獄應規劃活動空間及提供必要之設施或設備,並得洽請社會福利及相關機關(構)、法人、團體或個人協助受刑人育兒相關教育與指導。子女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對於在監子女照顧安置事項,應…
- 行政監獄行刑法 第14條 …體、衣類及攜帶之物品,必要時,得採集其尿液檢驗,並得運用科技設備輔助之。前項檢查身體,如須脫衣檢查時,應於有遮蔽之處所為之,並注意維護受刑人隱私及尊嚴。男性受刑人應由男性職員執行,女性受刑人應由女性職員執行。非有事實足認…
- 行政監獄行刑法 第21條 監獄應嚴密戒護,並得運用科技設備輔助之。監獄認有必要時,得對受刑人居住之舍房及其他處所實施搜檢,並準用第十四條有關檢查身體及辨識身分之規定。為戒護安全目的,監獄得於必要範圍內,運用第一項科技設備蒐集、處理、利用受刑人或進…
- 行政監獄行刑法 第24條 …逾必要之程度。受刑人外出或於監獄外從事活動時,監獄得運用科技設備,施以電子監控措施。
- 行政監獄行刑法 第32條 作業時間應斟酌教化、數量、作業之種類、設備之狀況及其他情形定之,每日不得逾八小時。但有特殊情形,得將作業時間延長之,延長之作業時間連同正常作業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前項延長受刑人作業時間,應經本人同意後實施,並應給…
- 行政監獄行刑法 第44條 …示,供受刑人購買優良圖書,以達教化目的。監獄得提供適當之資訊設備予受刑人使用。為增進受刑人之身心健康,監獄應適時辦理各種文化及康樂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