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及看守所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辦法 第19條 法規:監獄及看守所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第19條 使用通訊設備接見之對象、條件、申請程序、次數、時間、人數、梯次、通訊方式、拒絕或中止接見事由、收費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機關應告知收容人,並以適當方式對外週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