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及看守所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辦法 第12條 法規:監獄及看守所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第12條 使用通訊設備接見,機關得視通訊方式或接見空間限制,調整同時接見之人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