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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0條 本會首長及主管人員移交之財物事務總目錄,應分別以所屬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編造之財物事務總目錄及清冊,彙總移交,不另彙編。本會首長移交之財產總目錄,應加彙截至交代月份前一個月之國有財產增減結存表。
  2. 行政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1條 本會首長交接發生爭執,應由移交人或接收人會同監交人,敍明事實並擬具處理意見,陳報上級機關核定;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交接發生爭執,應陳報本會首長核定。
  3. 行政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2條 各級人員應依本條例規定之期限辦理移交、接收及陳報,如確有特殊情形不能依限辦理完畢時,應事先詳述理由陳報上級機關或陳報本會首長核准展期;其展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4. 行政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3條 各級人員移交,除依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指定代辦移交人員,並報經上級機關或本會首長核准外,應親自辦理。
  5. 行政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4條 各級人員移交之財物事務清冊總目錄,如經發現錯誤或不清者,移交人員應至遲於接獲通知一個月內查明補正,或函復說明。如逾期不照辦,得退回其錯誤或可疑之清冊或總目錄,並會同監交人員,報請上級機關或本會首長核辦。
  6. 行政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5條 本會首長移交,主辦會計人員,應將任內收支帳目截至交代日止逐項結總,並編製與月報相同之會計報告,移交新任接收。
  7. 行政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6條 各級人員移交,除上級機關指定外,應在原任所辦理。
  8. 行政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7條 各級人員移交,應依本條例規定之辦理移交日期,將任內經管事項移交完畢,屆時仍未移交或移交不清者,應由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報請上級機關或本會首長處理。上級機關首長或本會首長,對於前項情形,應即依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指定日期…
  9. 行政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 第27條 …收益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定之。公有財產用途廢止時,應移交各級政府公產管理機關接管。本中心接受捐贈之公有不動產,不需使用時,應歸還原捐贈機關,不得任意處分。
  10. 行政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第9條 …各種設施測試及試運轉之督導及建議。(十二)協助辦理工程驗收、移交作業。(十三)設備運轉及維護人員訓練。(十四)維護及運轉手冊之編擬或審定。(十五)特殊設備圖樣之審查、監造、檢驗及安裝之監督。(十六)計畫相關資料之彙整、評…
  11. 行政民間參與教育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第10條 …管人應視情形,將前項之結算報告書與強制接管營運事項相關資料,移交民間機構、主辦機關或其所通知接續營運者。
  12. 行政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 第3條 …主管機關有變更時,原法人主管機關應將該學校法人相關檔案資料,移交變更後之法人主管機關,並通知學校法人。
  13. 行政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 第12條 …。二、籌設期間經會計師簽證之籌設學校法人財務報表。三、創辦人移交清冊。前項董事會成立會議紀錄及創辦人移交清冊,應各一式三份;移交清冊並應包括學校法人籌設計畫、私立學校擬設計畫、文件、財產及其他有關事項。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
  14. 行政海外臺灣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第10條 …一、董事會組織章程。二、董事會成立或改選會議紀錄。三、創辦人移交清冊。
  15. 行政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第12條 …組織章程。創辦人於前項核定後三十日內,應將籌設學校之一切事項移交第一屆董事會。
  16. 行政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 第26條 …應將受託學校之各類財產、經營權、學生學籍資料、校務檔案等迅速移交各該主管機關。前二項接續辦理之相關事項,由各該主管機關訂定法規及自治法規辦理之。
  17. 行政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施行細則 第8條 依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受託人移交各該主管機關之檔案資料,應交由接續辦理後之學校妥善保存。
  18. 行政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 第31條 …類財產設備、經營權、幼兒資料、行政檔案及其他相關文件、資料,移交委託單位。委託辦理之非營利幼兒園,經依前項規定移交後,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協調委託公立幼兒園代為經營管理至依第十條規定完成委託辦理程序止,並應參酌幼…
  19.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 第25條 …核後,提下屆會員代表大會審議,並於家長會會長改選後十日內辦理移交;依第十二條規定僅設家長委員會者,提下屆家長委員會審議。家長會經費收支帳冊及憑證,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必要時得派員查核;其涉及刑事責任者…
  20.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第5條 …本及電磁紀錄,設置專櫃永久保存,並指定專人妥慎保管及列入業務移交項目;其有遺失、毀損者,應即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並儘速重建。
  21. 行政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舉辦準則 第23條 …告書、競賽資訊與全大運運動員電子檔案資料之建置、儲存、管理、移交及其他相關事項,由本部及大專體總分別統籌規劃,承辦學校應配合辦理。
  22. 行政教育部及所屬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4條 本部及所屬機關(構)學校首長移交應造具下列清冊:一、印信清冊。二、員工名冊。三、會計報告。四、現金、票據、有價證券、公庫及銀行存款清冊,並附移交日之銀行專戶存款證明單(如該單結存金額與交代日帳列金額有差額時,應加附差額解…
  23. 行政教育部及所屬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5條 主管人員移交應造具下列清冊:一、單位章戳清冊。二、未辦或未了之案件清冊。三、財物事務清冊及總目錄。四、其他有關主管業務或財物應行移交事項之表冊。
  24. 行政教育部及所屬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6條 經管人員移交,應就經管業務、事務、財物等編造移交清冊。
  25. 行政教育部及所屬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7條 後任首長、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接收前任移交清冊,在規定結報期間內,尚未結報即行卸任者,得將前任交代案連同本任移交清冊,一併移交其後任接收;後任首長、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接收前任移交清冊,已逾規定結報期間,尚未結報即將卸任者,…
  26. 行政教育部及所屬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8條 本部及所屬機關(構)學校首長移交清冊應編造一式三份,送交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盤查點收,加蓋印章,以一份存本機關,一份函復移交人員,一份函報其上級機關核定。
  27. 行政教育部及所屬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9條 第五條第三款規定之財物事務清冊及總目錄,各機關(構)學校移交主管人員應編造一式三份,送交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盤查點收,加蓋印章,以一份存本單位,一份函復移交人員,一份會陳機關(構)學校首長核定。經管人員移交時,應具備之清…
  28. 行政教育部及所屬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0條 本部及所屬機關(構)學校首長及主管人員移交之財物事務總目錄,應分別以所屬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編造之財物事務總目錄及清冊,彙總移交,不另彙編。本部及所屬機關(構)學校首長移交之財產總目錄,應加彙截至交代月份前一個月之國有財產…
  29. 行政教育部及所屬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1條 本部及所屬機關(構)學校首長交接發生爭執,應由移交人或接收人會同監交人,敍明事實並擬具處理意見,陳報其上級主管機關核定;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交接發生爭執,應陳報本機關(構)學校首長核定。
  30. 行政教育部及所屬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2條 各級人員應依本條例規定之期限辦理移交、接收及陳報,如確有特殊情形不能依限辦理完畢時,應事先詳述理由陳報上級機關或陳報本機關(構)學校首長核准展期;其展期不得超過一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