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長會經費,應由家長會會長、財務委員及業務承辦人三人共同具名,於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其收支應設立專帳處理。
家長會之預、決算報表及明細表,應由家長會會長及財務委員共同具名。
每學年結束,家長委員會應將決算案交監察委員審核後,提下屆會員代表大會審議,並於家長會會長改選後十日內辦理移交;依第十二條規定僅設家長委員會者,提下屆家長委員會審議。
家長會經費收支帳冊及憑證,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必要時得派員查核;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 第25條
第2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