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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菸酒稅稽徵規則 第30條 產製廠商產製菸酒,以另一菸酒為原料者,應填具該項菸酒所需原料計算表,申請主管稽徵機關核定;主管稽徵機關認為有統一訂定用料標準之必要者,應於抽樣函送檢驗機關檢驗後,報請財政部訂定。應稅原料之免稅,以該項原料為構成各該菸酒之…
  2. 行政菸酒稅稽徵規則 第31條 產製廠商產製菸酒,使用另一菸酒為原料,申請主管稽徵機關核准免徵菸酒稅者,應填具三聯式之免稅原料申請書,甲聯由主管稽徵機關抽存,其餘二聯於簽章後,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產製廠商向國內產製廠商直接購用或進用應稅原料者,應將該項…
  3. 行政菸酒稅稽徵規則 第32條 產製廠商使用之免稅原料,未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不得轉供他廠使用。
  4. 行政菸酒稅稽徵規則 第33條 產製廠商使用菸酒為原料製造另一菸酒,未依第三十一條規定辦理免稅手續,自行使用已稅菸酒為原料者,不予退還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
  5. 行政菸酒稅稽徵規則 第34條 產製廠商以其產製或進口之菸酒參加展覽,於展覽完畢原件復運回廠或出口者,應將展覽性質、主辦機關、展覽會場、展覽期間及所需數量,檢同該展覽會主辦機關證明文件,申請主管稽徵機關核准免稅出廠或進口。前項免稅展覽之菸酒如須在展覽地…
  6. 行政菸酒稅稽徵規則 第35條 已稅菸酒出廠後,因故必須退還原廠整理、改裝或改製時,產製廠商應檢附退運有關文件,報請主管稽徵機關核准後,憑原完納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之有關文件辦理退還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俟整理、改裝或改製完竣後,併同當月份出廠菸酒…
  7. 行政菸酒稅稽徵規則 第37條 …期,申請貨物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派員會同銷毀或回爐後,向海關或產製廠商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退還原納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
  8. 行政菸酒稅稽徵規則 第39條 產製廠商或進口廠商於菸酒出廠或進口放行後,在運送或存儲之過程中,遇火焚毀或落水沉沒及其他人力不可抵抗之災害,以致物體消滅者,得於災害發生後三十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報備,俾據以向主管稽徵機關或海…
  9. 行政菸製造業良好衛生標準 第2條 本標準適用於本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之菸製造業者。菸產製工廠除應符合菸產製工廠設廠標準外,並應符合本標準之規定。
  10. 行政菸製造業良好衛生標準 第3條 …之外,混入或附著於原料、半成品、成品或內包裝材料之物質,使所產製之菸品有不符衛生及安全之虞者。十二、病媒或有害動物:指會直接或間接污染菸品或媒介病原體之小動物或昆蟲,如菸甲蟲、菸蛾、老鼠、蟑螂、蚊、蠅、臭蟲、蚤、蝨、蜘蛛…
  11. 行政菸製造業良好衛生標準 第4條 菸產製工廠之廠區環境,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廠區內應築有通暢之排水溝;空地應鋪設混凝土、柏油或予以綠化;不得有塵土飛揚;環境應隨時保持清潔。二、排水系統應經常清理,保持暢通,不得有異味。三、禽畜及寵物應予管制,並有適當之措…
  12. 行政菸製造業良好衛生標準 第5條 菸產製工廠之廠房及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廠房及設施應保持清潔,有序而整齊之配置,以避免交叉污染。二、凡清潔度要求不同之場所,應加以有效隔離,並應區分為一般作業區、管制作業區及非菸品處理區。三、地面:(一)製造作業場…
  13. 行政菸製造業良好衛生標準 第6條 菸產製工廠之機器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所有菸品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及貯存等之機器設備與器具,使用前應檢查是否清潔,使用後應清潔乾淨。二、菸品在製造過程中,可能接觸菸品之容器、器具及有關菸品製造之設備,應由不會…
  14. 行政菸製造業良好衛生標準 第7條 菸產製工廠之從業人員管理,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新進從業人員應接受適當之教育訓練,使其執行能力符合生產、衛生及品質管理之要求,各項訓練應確實執行,作成紀錄,並於在職期間接受菸酒主管機關、衛生主管機關或其認可之相關機構辦理有…
  15. 行政菸製造業良好衛生標準 第8條 菸產製工廠之作業場所衛生管理,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清潔劑、消毒劑、病媒防治使用之藥劑及其他有毒化學物質,應符合相關主管機關之規定方得使用,並應明確標示;除維護當日衛生所必須使用外,應存放於固定場所上鎖,不得汙染菸品或菸品…
  16. 行政菸製造業良好衛生標準 第9條 菸產製工廠之製程及品質管制,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原材料管制:(一)應建立原材料品質管制表單,內容包括原材料來源、日期、數量及品質說明等,並據以執行原材料之驗收作業。(二)原材料進貨時,應經驗收程序,驗收不合格者,應明確標…
  17. 行政菸製造業良好衛生標準 第10條 菸產製工廠之倉儲與運輸管理,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之倉庫,應分別設置或予適當區隔,並有足夠之空間,以供物品之搬運,且應經常予以整理及整頓。二、菸品之原料、半成品及成品,應分類貯放於棧板、貨架上,或採取其…
  18. 行政菸製造業良好衛生標準 第11條 菸產製工廠之檢驗與量測管制,應符合下列規定:一、設置之試驗場所,應具有足夠空間及檢驗設備,以供進行品質管制之相關檢驗工作。必要時,得委託中央菸酒主管機關或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認可之研究或檢驗機構代為檢驗。二、凡設有微生物…
  19. 行政菸製造業良好衛生標準 第12條 菸產製工廠之稽核管理制度,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應建立有效之內部稽核制度,以定期或不定期之方式,藉由各級管理階層實施查核,以發掘潛在之問題,並加以合理之解決、矯正與追蹤。二、擔任內部稽核之人員,須經適當之訓練,並作成紀錄。…
  20. 行政菸製造業良好衛生標準 本條文有附件第15條 查核人員前往菸產製工廠查核時,應依據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查核表,會同工廠相關主管人員逐項查核記錄。前項查核發現之缺失,依對菸品衛生品質之影響程度,分別定為主要缺失、次要缺失及相關缺失(附表)。三項相關缺失相當於一項次要缺失…
  21. 行政中央系統型及汽車冷暖氣機貨物稅折算課徵辦法 第2條 …套)進口者,應照整臺(套)冷暖氣機課徵貨物稅外,凡進口或國內產製供中央系統型冷暖氣機用之主機或冷媒壓縮機,應依本辦法之規定,按主機或冷媒壓縮機之價格折算課徵貨物稅。
  22. 行政中央系統型及汽車冷暖氣機貨物稅折算課徵辦法 第3條 中央系統型冷暖氣機應於主機或冷媒壓縮機進口或國內產製出廠時,依下列規定計算整臺應稅機件完稅價格課徵貨物稅:一、非往復式中央系統型整臺冷暖氣機之完稅價格按其主機價格加計百分之三十五(即主機價格之一點三五倍)為完稅價格。二、…
  23. 行政中央系統型及汽車冷暖氣機貨物稅折算課徵辦法 第4條 廠商產製中央系統型冷暖氣機用之主機,需用之冷媒壓縮機,得於進口或向他廠購買冷媒壓縮機時,依貨物稅稽徵規則第七十五條規定辦理,不依前述規定辦理者,則應申請依前條規定辦理;同一廠不得同時採用二種課稅方式,其經核准後三年內不得…
  24. 行政中央系統型及汽車冷暖氣機貨物稅折算課徵辦法 第5條 廠商以進口及國內產製之主機或冷媒壓縮機裝置冷凍冷藏設備非供中央系統型冷暖氣機使用,准予免稅,其申請免稅或退稅事宜,依下列規定辦理:一、進口或出廠時已取得主管機關用途證明者:(一)已辦理工廠登記或已取得工廠設立許可之廠商,…
  25. 行政中央系統型及汽車冷暖氣機貨物稅折算課徵辦法 第6條 …,依海關核定之關稅完稅價格加計進口稅捐之總額計算之。國內廠商產製者,其完稅價格以廠商之銷售價格減除內含貨物稅稅額計算之。
  26. 行政軍用貨品貨物稅免稅辦法 第5條 軍事機關、海巡署或其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招標之得標廠商向國內產製廠商採購合於第三條規定之軍用貨品者,應檢同採購合約副本二份向國防部或其授權核定單位申請核發「申請免稅購買軍用貨品核定單」(以下簡稱軍用貨品核定單)憑向廠商所在地…
  27. 行政軍用貨品貨物稅免稅辦法 第8條 採購單位向產製廠商提貨時,應將經稽徵機關加蓋印信之軍用貨品核定單第三聯交付產製廠商憑以填用軍用免稅照。該項免稅貨物應在貨件上標明「軍用免稅」字樣。
  28. 行政軍用貨品貨物稅免稅辦法 第9條 產製廠商將免稅軍用貨品交付時,應取具採購單位或其指定使用單位之收貨證明,連同免稅照一併彙送稽徵機關核銷。產製廠商交付軍用免稅貨品,自出廠之日起三個月內逾期未辦理銷案者,應予補稅。
  29. 行政軍用貨品貨物稅免稅辦法 第14條 軍事機關、海巡署採購之軍用油料,由得標產製廠商憑國防部或其授權核定單位核定文件,免稅供應,並按月取其收貨證明核銷。
  30. 行政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 第9條 外銷品沖退關稅及貨物稅,由經濟部按各種外銷品產製正常情況所需數量核定專案或通案原料核退標準;專案原料核退標準之適用期間以不超過三年為限;通案原料核退標準之適用期間以不超過五年為限;屆期均應由廠商重新申請核定。前項原料核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