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系統型冷暖氣機貨物稅折算課徵辦法 第4條 法規:中央系統型冷暖氣機貨物稅折算課徵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4條 廠商產製中央系統型冷暖氣機用之主機,需用之冷媒壓縮機,得於進口或向他廠購買冷媒壓縮機時,依貨物稅稽徵規則第七十五條規定辦理,不依前述規定辦理者,則應申請依前條規定辦理;同一廠不得同時採用二種課稅方式,其經核准後三年內不得申請變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