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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中央系統型及汽車冷暖氣機貨物稅折算課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中央系統型冷暖氣機應於主機或冷媒壓縮機進口或國內產製出廠時,依照左列規定計算整台應稅機件價格課徵貨物稅。
一、非往復式中央系統型整台冷暖氣機之完稅價格按其主機價格加計百分之三十五(即等於主機價格之一點三五倍)為完稅價格。
二、往復式中央系統型整台冷暖氣機之完稅價格按其主機價格加計百分之五十(即等於主機價格之一點五倍)為完稅價格。
本款所稱之主機分為二大類:(一)凝縮機組(CondensingUnit):包括冷媒壓縮機、馬達、冷凝器、受液器、控制儀表及機架等。
(二)冷(冰)水機組(WaterChiller):包括凝縮機、冷水器、冷媒控制閥及視窗等。
三、單獨進口或國內產製出廠之冷媒壓縮機裝置中央系統型冷暖氣機者,應先按冷媒壓縮機價格加計左列加計率作為主機價格,再按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計算完稅價格。
(一)冷媒壓縮機未達二十馬力者,按其價格加計百分之五百(即冷媒壓縮機價格之六倍)作為主機之價格。
(二)冷媒壓縮機二十馬力以上者,按其價格加計百分之二百五十(即冷媒壓縮機價格之三點五倍)作為主機之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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