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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 25 頁- 行政化學液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 第33條 …力,貫穿艙壁處並不應利用凸緣與螺栓。六、泵、閥及管路應有識別標誌,以分辨其用途及供何艙櫃之用。
- 行政化學液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 第35條 …並非供周圍溫度下使用者,其適用之最高使用溫度,應以字模或其他標誌標示於該軟管上。規定之最大工作壓力並不應低於錶壓力十巴。
- 行政化學液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 第36條 …百六十毫米以上。該管路與貨物區域內液貨管路系統之接頭應有明顯標誌,並裝有關斷閥。在該位置之管路,並應設有可移式凸緣短管件及管口蓋板隔離裝置,以備其不用時之需。(二)岸上接頭應裝設關斷閥與管口蓋板。(三)管路應採全滲透對接…
- 行政化學液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 第61條 …至少工作二十分鐘。其中至少一套保存於靠近貨泵室並具有適當明顯標誌易於接近之櫃內,其他各套亦應保存於有適當明顯標誌易於接近之處所。一、非使用氧氣瓶之自足式空氣呼吸器一組。二、防護衣、靴、手套及密著式護目鏡。三、防火救生索附…
- 行政小船檢查丈量規則 第24條 …操作桿、閥及旋塞等,應裝置在易於操作之位置。並應具有永久清晰標誌指示用途及其旋轉方向。十二、裝置有汽油機之區域應具備足夠容量之機械式通風系統,以防止爆炸之發生,並應設置警告標示牌,註明在未完全通風之情況下,不得起動該汽油…
- 行政引水法 第9條 前條引水船,應具備左列標誌:一、引水船船首,應用白漆標明船名及號碼,船尾應用白漆標明船名及所屬港口。二、引水船執行業務時,應於桅頂懸掛國際通用或中華民國規定之引水旗號。
- 行政引水法 第31條 …礙,妨害航行安全者。三、燈塔、燈船、標桿、浮標及一切有關航行標誌之位置變更,或應發之燈號、信號、聲號失去常態或作用者。四、船舶有遇險者。五、船舶違反航行法令者。
- 行政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86條 …車輛應符合道路行車條件,並不得行駛主管機關公告禁止或設立禁制標誌之路段。六、應設置平時管理資料及自主檢查表,平時自行確實檢查,並提供詳實資料配合公路主管機關定期安全考核或評鑑,自主檢查表格式,由交通部定之。
- 行政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96-9條 …運秩序與旅客服務,公路主管機關得設置計程車共乘招呼站及必要之標誌、標線或其他輔助設施。計程車共乘招呼站設置地點、共乘費率、營業時間、實施方式及日期,由公路主管機關公告之。
- 行政客船管理規則 第53條 …門前,標明其用途、等級及編號。男女乘客分別專用時,應用文字或標誌表示之。
- 行政氣墊船管理規則 第54條 …生出口。但該窗口之寬與高不得少於六六公分,並有逃生窗口之顯明標誌。通至逃生出口之逃生通道,不得穿過機艙及燃油櫃附近。其寬度距甲板高六三.五公分以下部分不得少於五一公分;以上部分不得少於六三.五公分。乘客人數超過七十五人者…
- 行政液化氣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 第27條 …向之接岸管路外,至少應在舷內七百六十毫米處,該管路應明顯予以標誌,並在貨物區域內與貨物管路系統連接處裝設關斷閥。在該連接位置並應有可移除之短管件設施及盲板凸緣,以便於不使用時予以隔離。(三)管路應採全滲透對接焊,並不論其…
- 行政液化氣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 第43條 …外檢查,以驗證其表面狀況。二十一、丙型獨立櫃,於壓力容器上之標誌方法,應採不致產生無法接受之局部應力者。
- 行政液化氣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 第64條 …設定壓力應於船舶航行日誌上記錄,有貨物控制室時,應於室內張貼標誌,並在各洩壓閥上標明其設定壓力。八、貨艙櫃與洩壓閥之間不得裝設為便於維修之停止閥或其他管路隔離設施,但設有下列所有裝置者不在此限:(一)防止一個以上洩壓閥同…
- 行政液化氣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 第95條 …部較容許之最高液位為低之處。該設施應有經認可該艙櫃最低溫度之標誌。二、溫度低於攝氏零下五十五度之貨物,如係載運於具有次屏壁之貨物圍護系統中,則在其絕熱內或與該系統鄰接之船體結構上應具有溫度指示設施,能在一定間隔之時間顯示…
- 行政液化氣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97條 …定之應急逃生用呼吸器官保護器應標示有不得供滅火或貨物操作用之標誌。二、在甲板上方便之處所備有經適當標誌之消毒噴頭與沖洗眼睛設施。該噴頭與洗眼設施應在任何環境狀況下均可使用。三、船舶載貨容量在二、○○○立方公尺以上者,除依…
- 行政停車場法 第27條 停車場經營業應依規定於路外公共停車場設置標誌、號誌、劃設車輛停放線及指向線,並應於出入口或其他適當處所標示停車費率及管理事項。
- 行政專用公路管理規則 第9條 專用公路之標誌、標線、號誌等,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規定設置。
-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54條 船舶載重線之各種標誌,包括所有線圈、方框、橫線、文字或字母等,應用白色或黃色油漆劃明於深色之底基上,或用黑色劃明於淺色之底基上。如為鋼船,其標誌應妥慎銲刻於船舷殼板上;如為木船,應刻入船殼外板至少三公釐之深度。
-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55條 船舶載重線之各種標誌經刻妥後,應由檢驗人員上船依照證書上所規定之尺寸核對無訛,並認為已合於前條之規定後,始得發給載重線證書。
-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60條 …條規定免予勘劃之某項季節載重線,應在載重線證書上,將該載重線標誌,予以劃除。
-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167條 艙區載重線之勘劃,不得以季節性最高標誌而減少其乾舷。
-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168條 最高艙區載重線,在最高及最低之季節性載重線標誌間時,如該季節性載重線標誌高於艙區載重線者,不得予以標示,僅低者得標示之。
-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175條 …國沿海蔽遮水域及內水之船舶,其舯部舷側甲板線、載重方框及載重標誌,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規定辦理。敞口式之船舶,其甲板線之位置,由航政機關核定。僅在內水中航行之船舶,其舯部舷側載重標誌為甲板線及…
- 行政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2條 標誌、標線、號誌之設置目的,在於提供車輛駕駛人及行人有關道路路況之警告、禁制、指示等資訊,以便利行旅及促進交通安全。
- 行政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3條 標誌、標線及號誌之定義如左:一、標誌以規定之符號、圖案或簡明文字繪於一定形狀之標牌上,安裝於固定或可移動之支撐物體,設置於適當之地點,用以預告或管制前方路況,促使車輛駕駛人與行人注意、遵守之交通管制設施。二、標線以規定之…
- 行政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4條 標誌、標線、號誌之設置、養護及號誌之運轉,由主管機關依其管轄辦理之。鐵路平交道標誌及閃光號誌,由鐵路機構設置;道路上之鐵路平交道警告標誌,由管轄之主管機關設置。大眾捷運系統相關標誌、標線及號誌,經主管機關同意後,由大眾捷…
- 行政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6條 道路於開放通行之前,應將必要之標誌、標線、號誌設置妥當。道路與交通狀況有變更時,應增設必要之標誌、標線、號誌,並將不必要之標誌、標線、號誌同時清除。
- 行政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7條 標誌、標線、號誌應經常維護,保持清晰完整及有效性能。標誌、標線、號誌遭受損毀時,應由主管機關及時修復,並責令行為人償還修復費用。
- 行政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8條 遮擋標誌、標線、號誌之物體及影響標誌、標線、號誌效能之廣告物等,均應由主管機關或各該物體之主管機關予以改正或取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