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水法 第9條 法規:引水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一章 總則 第9條 前條引水船,應具備左列標誌:一、引水船船首,應用白漆標明船名及號碼,船尾應用白漆標明船名及所屬港口。二、引水船執行業務時,應於桅頂懸掛國際通用或中華民國規定之引水旗號。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