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強制引水對於左列中華民國船舶不適用之︰一、軍艦。二、公務船舶。三、引水船。四、未滿一千總噸之船舶。五、渡輪。六、遊艇。七、其他經當地航政主管機關核准之國內航線或港區工程用之船舶。前項第七款之核准辦法,由當地航政主管機關擬訂,報請交通部核定之。未滿五百總噸之非中華民國船舶準用第一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