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條本規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第2條標誌、標線、號誌之設置目的,在於提供車輛駕駛人及行人有關道路路況之警告、禁制、指示等資訊,以便利行旅及促進交通安全。
- 第3條標誌、標線及號誌之定義如左:一、標誌以規定之符號、圖案或簡明文字繪於一定形狀之標牌上,安裝於固定或可移動之支撐物體,設置…
- 第4條標誌、標線、號誌之設置、養護及號誌之運轉,由主管機關依其管轄辦理之。鐵路平交道標誌及閃光號誌,由鐵路機構設置;道路上之鐵…
- 第5條本規則所稱主管機關,指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及警察機關。
- 第6條道路於開放通行之前,應將必要之標誌、標線、號誌設置妥當。道路與交通狀況有變更時,應增設必要之標誌、標線、號誌,並將不必要…
- 第7條標誌、標線、號誌應經常維護,保持清晰完整及有效性能。標誌、標線、號誌遭受損毀時,應由主管機關及時修復,並責令行為人償還修…
- 第9條(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標誌、標線、號誌所用顏色,依臺灣區塗料油漆工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七十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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