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標誌、標線、號誌所用顏色,依臺灣區塗料油漆工業同業公會民國七十六年審定之劃一編號為準。除黑色、白色及螢光黃綠色外,其餘各種顏色標準規定如下:反光材料顏色標準則依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4345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