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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 32 頁- 行政法務部處務規程 第9條 …檢察與行政業務之檢查、調查及監督、檢察官評鑑之行政事項。七、律師、法醫師法規之制(訂)定、修正、證照審核與律師相關業務之管理及監督。八、調查局、司法官學院、法醫研究所、廉政署業務聯繫、協調及督導。九、科技偵查、通訊監察、…
- 行政律師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律師:指律師法第十九條所規定之執業律師,及同法第一百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之外國法事務律師。二、高風險國家或地區:指本法第九條第二項所列之國家或地區。三、實質受益人:指對法人或法律協議具最終有效控制權…
- 行政律師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辦法 第3條 律師受委任準備或進行本法第五條第三項第三款各目及第六款受指定之交易,應依第四條至第八條規定確認委任人身分及加強審查委任人身分程序,並依第九條規定留存確認身分資料及必要交易紀錄,受任事項有第十條規定之情形者,應依第十一條規…
- 行政律師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辦法 第4條 律師與委任人建立委任關係時應以風險為基礎確認委任人身分。前項風險基礎應以委任人背景、交易型態、交易金額、資金直接來源或去向為評估項目;其資金直接來源或去向或委任人來自於高風險國家或地區者,應評估為高風險。經評估為高風險者…
- 行政律師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辦法 第4-1條 律師於確認委任人身分時,委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婉拒建立委任關係或終止委任關係:一、疑似使用匿名、假名、虛設法人或團體名義。二、持用偽、變造身分證明文件。三、拒絕提供身分證明文件。四、不尋常拖延提供應補充之身分證明文件…
- 行政律師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辦法 第5條 律師與委任人建立委任關係時應辦理確認委任人身分之範圍如下:一、委任人為自然人者: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職業、國籍、住居所地址及聯絡方式。二、委任人為法人者:(一)名稱、登記地址、註冊地國、聯絡方式及營…
- 行政律師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辦法 第6條 律師確認委任人身分之方式如下:一、委任人為自然人者,應核對委任人之國民身分證、健保卡、居留證、護照或其他可資證明其身分之原本。但無法核對原本者,應依其他合理事實或方法確認其身分。二、委任人為法人者,應取得下列資料,以瞭解…
- 行政律師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辦法 第6-1條 律師委任第三方辦理確認委任人、代理人及實質受益人之身分或委任關係者,仍應負確認身分之責任,並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應能取得確認身分所需資訊。二、採取適當措施,確保委任第三方依律師指示,提供確認身分所需之身分資料或其他相關文…
- 行政律師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辦法 第7條 律師對本法第八條第三項所定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與其家庭成員及有密切關係之人,經以風險為基礎,並依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評估為高風險者,應加強委任人身分之審查程序如下:一、建立委任關係時應取得律師事務所主持律師或負責營運管理律師或…
- 行政律師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辦法 第8條 律師於委任關係存續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重新確認委任人身分:一、明知委任人身分變更。二、認所取得委任人之身分資料不實。三、建立委任關係已逾一年。但委任人經評估為低風險者,不在此限。有事實而合理懷疑委任人或其所為交易涉及洗…
- 行政律師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辦法 第9條 …足以重建個別交易,並確保權責機關,經依法令授權後,能迅速取得律師保存之客戶審查之資訊及必要交易紀錄。
- 行政律師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辦法 第10條 律師應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申報者,指受任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一、有客觀事實足認委任人提供之身分資料或交易資料不實,且對不實資料之提供無正當理由說明者。二、委任人或代理人未依律師所定期限提供身分確認之資料。三、酬金或交…
- 行政律師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辦法 第11條 有客觀事實足認委任人有前條所定情形,律師應於發現之日起算五個工作日內,依法務部調查局所訂格式,填具下列事項以郵寄、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方式,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一、委任人之下列基本資料;其委任係由代理人辦理者,包含代理人…
- 行政律師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辦法 第12條 律師於其委任人屬依資恐防制法第四條及第五條公告之制裁名單者,對其所持有或管理委任人之任何財產或財產上利益,不得為資恐防制法第七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行為。律師因委任關係,知悉其委任人或委任案件所涉其他個人、法人或團體屬依資恐…
- 行政律師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辦法 第13條 辦理洗錢防制法或資恐防制法所定事務之律師事務所之主持律師或負責營運管理律師(以下簡稱主持律師或負責營運管理律師),應於其事務所建立與業務規模相當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制度。前項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內部控制制度應包括…
- 行政律師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辦法 第13-1條 律師於辦理新種業務前,應進行洗錢及資恐風險評估,並建立相應之風險管理措施以降低所辨識之風險。前項新種業務包括新支付機制、運用新科技於全新或現有之業務。
- 行政律師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辦法 第14條 主持律師或負責營運管理律師,應製作其事務所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風險評估報告,並應每年更新該風險評估報告。前項風險評估報告之製作及更新,應考量委任人身分、委任案件類型、交易型態、地理風險、交付管道、商業慣例及其他與風險相關事…
- 行政律師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辦法 第15條 主持律師或負責營運管理律師,應督促其事務所內之律師及外國法事務律師參加由各律師公會、政府機關、法人或團體舉辦之防制洗錢或打擊資恐之在職訓練。
- 行政律師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辦法 第16條 主持律師或負責營運管理律師,就第十四條至前條所規定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內部控制制度,應按其業務規模建立稽核制度,並於每年進行自我審查或內部稽核程序,作成書面紀錄。
- 行政律師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辦法 第17條 主持律師或負責營運管理律師依第十三條至前條規定製作風險評估報告及辦理相關事項之期間,以其律師事務所律師受委任處理有關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事務當年度起至委任終結後之次年度止為限。
- 行政律師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辦法 第18條 法務部應以風險為基礎進行監理,並應自行或委託律師公會每二年進行現地或非現地查核。主持律師或負責營運管理律師,應配合前項查核,說明事務所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業務之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之建立及執行情形,並提供與內部控制、稽核…
- 行政洗錢防制法 第5條 …二、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從事與不動產買賣交易有關之行為。三、律師、公證人、會計師為客戶準備或進行下列交易時:(一)買賣不動產。(二)管理客戶金錢、證券或其他資產。(三)管理銀行、儲蓄或證券帳戶。(四)有關提供公司設立、營…
- 行政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第14條 …之擬議或核定。八、向上級或有關機關建議或報告事項之核定。九、律師懲戒之移付。十、檢察機關與司法警察機關業務之聯繫。十一、有關觀護業務之督導考核。十二、檢察官協助國家賠償事件之督導考核。十三、鄉鎮市調解業務之督導考核。十四…
- 行政民法 第127條 …租價。四、醫生、藥師、看護生之診費、藥費、報酬及其墊款。五、律師、會計師、公證人之報酬及其墊款。六、律師、會計師、公證人所收當事人物件之交還。七、技師、承攬人之報酬及其墊款。八、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
- 行政行政程序法 第57條 聽證,由行政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人員為主持人,必要時得由律師、相關專業人員或其他熟諳法令之人員在場協助之。
- 行政中華民國刑法 第316條 醫師、藥師、藥商、助產士、心理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或其業務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職務之人,無故洩漏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之他人秘密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萬元以下罰金。
- 行政律師法 第1條 律師以保障人權、實現社會正義及促進民主法治為使命。律師應基於前項使命,本於自律自治之精神,誠正信實執行職務,維護社會公義及改善法律制度。
- 行政律師法 第2條 律師應砥礪品德、維護信譽、遵守律師倫理規範、精研法令及法律事務。
- 行政律師法 第3條 經律師考試及格並完成律師職前訓練者,得請領律師證書。但有第五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請領。前項職前訓練,得以下列經歷代之:一、曾任實任、試署、候補達二年之法官或檢察官。二、曾任公設辯護人、軍事審判官或軍事檢察官合計達…
- 行政律師法 第4條 前條第一項律師職前訓練,由全國律師聯合會辦理。前項訓練之實施期間、時間、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由全國律師聯合會訂定,並報法務部備查。但退訓、停訓、重訓及收費事項,由全國律師聯合會擬訂,報請法務部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