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辦法 第3條 法規:律師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第3條 律師受委任準備或進行本法第五條第三項第三款各目及第六款受指定之交易,應依第四條至第八條規定確認委任人身分及加強審查委任人身分程序,並依第九條規定留存確認身分資料及必要交易紀錄,受任事項有第十條規定之情形者,應依第十一條規定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前項所稱準備,指受委任後辦理進行交易前之前置作業。 本條定義的名詞 準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