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辦法 第13-1條 法規:律師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第13-1條 律師於辦理新種業務前,應進行洗錢及資恐風險評估,並建立相應之風險管理措施以降低所辨識之風險。前項新種業務包括新支付機制、運用新科技於全新或現有之業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