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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 27 頁- 行政新市鎮開發條例 第20條 新市鎮特定區內建築基地未達新市鎮特定區計畫規定之最小建築基地面積者,不予核發建築執照。共有人於其共有土地建築房屋,適用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有關共有土地處分之規定。
- 行政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 第6條 …、無自用農舍證明。三、地籍圖謄本。四、土地權利證明文件。五、基地位置圖。六、農舍配置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七、農舍平面、立面、剖面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百分之一。利用原有農舍拆除重建、增建、改建者,得免附前項…
- 行政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 第11條 建築基地臨接公路者,其建築物與公路間之距離,應依公路法及其有關法規辦理,並應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指定(示)建築線;臨接其他道路其寬度在六公尺以下者,應自道路中心線退讓三公尺以上建築,臨接道路寬度在六公尺以上者,仍應保持原有…
- 行政都市更新條例 第38條 …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方式處理者,其共有土地或同一建築基地上有數幢或數棟建築物,其中部分建築物辦理重建、整建或維護時,得在不變更其他幢或棟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人之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之情形下,以辦理重建、整…
- 行政都市更新條例 第65條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之建築基地,得視都市更新事業需要,給予適度之建築容積獎勵;獎勵後之建築容積,不得超過各該建築基地一點五倍之基準容積,且不得超過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五條所定施行細則之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獎勵後之…
- 行政都市更新條例 第66條 …為促進更有效利用之土地,其建築容積得一部或全部轉移至其他建築基地建築使用,並準用依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二項所定辦法有關可移出容積訂定方式、可移入容積地區範圍、接受基地可移入容積上限、換算公式、移轉方式及作業方法等規…
- 行政機械遊樂設施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 第2條 本法第七條所稱機械遊樂設施,指建築基地內固著於地面或建築物,藉由動力操作運轉,供遊樂使用之下列設施:一、軌道式機械遊樂設施:指雲霄飛車、單軌電車、水上飛船及其他循軌道運動之設施。二、迴轉式機械遊樂設施:指旋轉馬車、咖啡杯…
- 行政機械遊樂設施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 第3條 …尺不得小於一百分之一。3.剖面圖:註明各部分高度、內部設施、基地與路面之高低差及各部分之材料等,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一百分之一。4.特殊部分詳細圖:註明各部分尺寸,構造材料等詳細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三十分之一。三、結構計算書…
- 行政都市計畫法 第39條 對於都市計畫各使用區及特定專用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基地面積或基地內應保留空地之比率、容積率、基地內前後側院之深度及寬度、停車場及建築物之高度,以及有關交通、景觀或防火等事項,內政部或直轄市政府得依據地方實際情況,於本…
- 行政都市計畫法 第70條 辦理更新計畫之機關或機構得將重建或整建地區內拆除整理後之基地讓售或標售。其承受人應依照更新計畫期限實施重建;其不依規定期限實施重建者,應按原售價收回其土地自行辦理,或另行出售。
- 行政都市計畫法 第83-1條 …公共開放空間之提供,得以容積移轉方式辦理。前項容積移轉之送出基地種類、可移出容積訂定方式、可移入容積地區範圍、接受基地可移入容積上限、換算公式、移轉方式、折繳代金、作業方法、辦理程序及應備書件等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 行政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訂定) 第2條 …不在此限。二、該都市計畫鄰里單元規劃之國民小學已開闢完成。但基地周邊八百公尺範圍內已有國小興闢完成者,不在此限。
- 行政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訂定) 第29-2條 毗鄰農業區之建築基地,為建築需要依其建築使用條件無法以其他相鄰土地作為私設通路連接建築線者,得經縣(市)政府審查核准後,以農業區土地興闢作為連接建築線之私設通路使用。前項私設通路長度、寬度及使用條件等相關事項,由縣(市)…
- 行政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訂定) 第30條 …為可供興建住宅使用之建築用地,或已建築供居住使用之合法建築物基地者,其建築物及使用,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建築物簷高不得超過十四公尺,並以四層為限,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八十。二、土地及建築物…
- 行政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訂定) 第30-1條 …、展示中心、線路中心、動力室(電力室)、衛星電臺、自立式天線基地、海纜登陸區、基地臺、電信轉播站、移動式拖車機房及其他必要設施。二、電信必要附屬設施:(一)研發、實驗、推廣、檢驗及營運辦公室。(二)教學、訓練、實習房舍(…
- 行政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訂定) 第33條 …,應視實際發展情形需要及公共設施服務水準而訂定。舊市區小建築基地合併整體開發建築,或舊市區小建築基地合法建築物經縣(市)政府認定無法以都市更新或合併整體開發建築方式辦理重建者,得於法定容積百分之三十之限度內放寬其建築容積…
- 行政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訂定) 第34-2條 …積百分之二十限度內放寬其建築容積:一、採綠建築規劃設計:建築基地及建築物採綠建築設計,取得候選綠建築證書及通過綠建築分級評估銀級以上。二、提高結構物耐震性能:耐震能力達現行規定之一點二五倍。三、應用智慧建築技術:建築基地…
- 行政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訂定) 第34-3條 …超過下列規定:一、依都市更新法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地區:建築基地一點五倍之法定容積或各該建築基地零點三倍之法定容積再加其原建築容積。二、前款以外之地區:建築基地一點二倍之法定容積。前項所稱增額容積,指都市計畫擬定機關配合…
- 行政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訂定) 第34-5條 …依其捐贈容積樓地板面積給予容積獎勵,並以一倍為上限,且應面臨基地周邊最寬之道路,並應有獨立之出入口。二、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法規規定繳納回饋金。依前三項增加之獎勵容積,加計本法第八十三條之一規定可移入容積,不得超過法定容積…
- 行政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訂定) 第35條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應規定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最小建築基地面積、基地內應保持空地之比率、容積率、綠覆率、透水率、排水逕流平衡、基地內前後側院深度及寬度、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建築物高度與有關交通、景觀、防災及其他管制…
- 行政新市鎮特定區實施整體開發前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管制辦法 第5條 …無自有住宅者為限。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及第九款申請建築之最小基地面積為一千平方公尺,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十,最大建築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五百平方公尺;第八款申請建築之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六十,建築面積以不超過原拆除建築物…
- 行政新市鎮特定區實施整體開發前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管制辦法 第8條 依第五條規定申請臨時建築之基地應與二公尺以上現有巷道相連接,其連接部分之寬度應在二公尺以上。但未連接現有巷道者,應自設通路,其自設通路規定如下:一、長度未滿十公尺者,寬度應為二公尺以上。二、長度十公尺以上未滿二十公尺者,…
- 行政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 第4條 …、簡易汽車駕駛訓練場。五、臨時攤販集中場。六、停車場、無線電基地臺及其他交通服務設施使用之建築物。七、其他依都市計畫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得使用之建築物。前項建築使用細目、建蔽率及最大建築面積限制,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當地…
- 行政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 第6條 …自設通路,應以都市計畫道路邊界為起點計算,其土地不得計入建築基地面積。
- 行政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 第9條 …統、汽車、機車與自行車之停車空間及出入動線配置事項。四、建築基地細分規模及地下室開挖之限制事項。五、建築量體配置、高度、造型、色彩及風格事項。六、景觀計畫。七、其他應加表明事項。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修正施…
- 行政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 第35條 …及未來都市發展需要檢討之。前項農業區內舊有聚落,非屬違法建築基地面積達一公頃以上、人口達二百人以上,且能適當規劃必要之公共設施者,得變更為住宅區。
- 行政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 第5條 …移轉:指一宗土地容積移轉至其他可建築土地供建築使用。三、送出基地:指得將全部或部分容積移轉至其他可建築土地建築使用之土地。四、接受基地:指接受容積移入之土地。五、基準容積:指以都市計畫及其相關法規規定之容積率上限乘土地面…
- 行政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 第6條 送出基地以下列各款土地為限:一、都市計畫表明應予保存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有保存價值之建築所定著之土地。二、為改善都市環境或景觀,提供作為公共開放空間使用之可建築土地。三、私有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但不包括都…
- 行政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 第7條 送出基地申請移轉容積時,以移轉至同一主要計畫地區範圍內之其他可建築用地建築使用為限;都市計畫原擬定機關得考量都市整體發展情況,指定移入地區範圍,必要時,並得送請上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之。前條第一項第一款送出基地申請移轉容…
- 行政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 第8條 接受基地之可移入容積,以不超過該接受基地基準容積之百分之三十為原則。位於整體開發地區、實施都市更新地區、面臨永久性空地或其他都市計畫指定地區範圍內之接受基地,其可移入容積得酌予增加。但不得超過該接受基地基準容積之百分之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