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法 第70條 法規:都市計畫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相關法規 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訂定)相關 第六章 舊市區之更新 第70條 辦理更新計畫之機關或機構得將重建或整建地區內拆除整理後之基地讓售或標售。其承受人應依照更新計畫期限實施重建;其不依規定期限實施重建者,應按原售價收回其土地自行辦理,或另行出售。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