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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 15 頁- 行政民用航空法 第72條 …,自辦其自營之航空器所承運貨物之集散業務。前項規定於依條約、協定或基於平等互惠原則,以同樣權利給與中華民國民用航空運輸業在其國內經營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務之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準用之。
- 行政民用航空法 第74-1條 …。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票者,其股票應記名。航空站地勤業因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
- 行政民用航空法 第75條 …,兼營航空站地勤業或自辦航空站地勤業務。前項規定,於依條約、協定或基於平等互惠原則,以同樣權利給與中華民國民用航空運輸業者在其國內經營航空站地勤業務之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準用之。前二項經許可兼營航空站地勤業或自辦航空站地…
- 行政民用航空法 第78條 …通部許可,不得飛越中華民國領域或在中華民國境內起降。但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民航局得派員檢查在中華民國境內起降之外籍航空器之各項人員、設備及其有關文件。機長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第一項外籍航空器飛越中華民國領域…
- 行政民用航空法 第80條 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依條約或協定,或基於平等互惠原則,其航空器定期飛航於中華民國境內之一地與境外一地之間,按有償或無償方式載運客貨、郵件,應先向民航局申請核發航線證書。
- 行政民用航空法 第81條 …條第一項許可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非營利性之飛航活動。二、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
- 行政民用航空法 第115條 …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或違反條約或協定之規定者,除依本法處罰外,民航局得撤銷其發給之航線證書或暫停其營業之全部或一部。
- 行政使用國營航空站助航設備及相關設施收費標準 第14-1條 …費:一、經外交部通知給予禮遇之外賓與其隨行眷屬。但以經條約、協定、外交部專案核定或符合互惠條件者為限。二、未滿二足歲之兒童。前項轉機過境設施使用費由航空公司依下列費率隨機票代收:一、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八月三十一日以前,每…
- 行政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第3條 …試驗程序國際章程、消防安全系統國際章程及其修正案、相關條約或協定之規定。
- 行政飛航規則 第44條 已建立自動回報監視協議之航空器,如變化值超過自動回報監視協定之設定值時,應自動經由資料鏈結通知飛航服務單位。
- 行政飛航模擬訓練設備檢定管理規則 第4條 …給檢定證書者,始得作為航空人員訓練、考驗或證照檢定。但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一、飛航模擬訓練設備已符合第十條至第十八條規定之說明文件。二、檢定測試指南。三、經民航局審核或認可之航空器駕駛員所簽署之性能要求符合聲…
- 行政國際航權分配及包機審查綱要 第2條 …國際航權分配或飛航國際包機之營運審查,依本綱要辦理。但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行政國際航權分配及包機審查綱要 第3條 雙邊通航協定(以下簡稱雙邊協定)之國際航權分配,依下列原則辦理:一、雙邊協定中規定一家國籍民用航空運輸業(以下簡稱業者)營運者,由一家業者營運。二、雙邊協定中訂有多家業者營運條款,且每週總容量班次在七班以下者,得由一家業…
- 行政國際航權分配及包機審查綱要 第4條 新訂或修訂之雙邊協定於簽署後,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應將雙邊協定之容量班次,函知經核准經營國際航線定期航空運輸業務之業者,業者於接獲通知後,應於限期內將營運需求及檢附下列文件,報請民航局初審:一、機隊及機組員…
- 行政國際航權分配及包機審查綱要 第5條 雙邊協定有修訂容量班次,而未涉及增加業者營運時,於雙邊協定簽署後,民航局應將雙邊協定之容量班次,函知原營運之業者,業者於接獲通知後,應於限期內檢附增班計畫及前條第一項之文件,報請民航局初審,民航局於初審後,應將分配建議報…
- 行政國際航權分配及包機審查綱要 第7條 經締約雙方同意於雙邊協定簽署前,應將營運之業者告知締約他方或雙邊協定內應明訂營運之業者時,民航局得於雙邊協定簽署前依第四條及第六條之程序辦理。前項營運之業者於雙邊協定簽署前,發生第九條不得參與國際航權分配情事者,民航局得…
- 行政國際航權分配及包機審查綱要 第11條 雙邊協定尚有容量班次可供增加業者營運,或有經交通部廢止容量班次而得重新分配業者營運時,民航局得依第四條及第六條規定辦理。前項經交通部廢止之容量班次,同時涉及多個雙邊協定者,於重新分配業者營運時,民航局得依第四條及第六條規…
- 行政國際航權分配及包機審查綱要 第12條 業者申請非依雙邊協定授予之貨運航權時,應檢附擬飛航國家主管機關之核准文件,報經民航局層轉交通部核准後,並經民航局發給航線證書,始得營運。
- 行政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15條 …、機務審查後,核發航線證書。但國際航線,基於互惠原則或條約、協定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航線證書以每張登錄一條航線為原則,並應註明起迄經停地點、業務性質、期限及使用之航空器機型。前項註明使用之航空器機型變更時,應申請民航…
- 行政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35-2條 依條約或協定明定,或經條約或協定之締約雙方協議以定期班機管理之包機,其航線證書、飛航申請、客貨運價之使用、報請備查程序及生效日期,準用第十二條至第十五條、第十九條、第三十五條及航空客貨運價管理辦法之規定。
-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第5條 …組件係國際合作設計、製造者,其檢定應依本規則之規定。但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第6條 …請相關檢定或認可,經檢定合格或認可,始得銷售或使用。但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15條 …認可檢定,經檢定合格,發給型別認可檢定證(附件七)。但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57條 …零組件認可檢定程序(附件十八)向民航局申請認可檢定。但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進口前項取得認可之航空產品之裝備及零組件時,應檢附該國適航主管機關發給之適航證明文件。
-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65條 …檢定程序(附件十八)向民航局申請技術標準件認可檢定。但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進口前項取得認可之技術標準件時,應檢附該國適航主管機關發給之適航證明文件。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民用航空運輸業間接聯運許可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稱間接聯運係指依國際航空運輸協會多邊聯運協定(MITA)或雙邊聯運協定(BITA)之規定,並按下列間接方式辦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民用航空運輸業在大陸地區之旅客、貨物、郵件聯運業務:一、電腦訂位系統應經第三地連線。…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民用航空運輸業間接聯運許可辦法 第4條 …業依本辦法申請間接聯運者,應檢附參加國際航空運輸協會多邊聯運協定(MITA)或雙邊聯運協定(BITA)證明及其他有關文件一式兩份,向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申請核轉主管機關許可。
- 行政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管理規則 第5條 …散站經營業,實收資本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二億元。其他飛航依條約或協定明定以定期班機管理之客運包機之機場,其集散站經營業實收資本額不得低於新臺幣四千萬元。
- 行政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管理規則 第6條 …其整塊土地面積不得少於一萬六千五百平方公尺。其他飛航依條約或協定明定以定期班機管理之客運包機之機場,其航空貨物集散站整塊土地面積不得少於三千三百平方公尺。前項供停車場使用之土地不得少於土地總面積五分之二。但設置立體停車場…
- 行政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管理規則 第19條 前條規定於依條約、協定或基於平等互惠原則,以同樣權利給與中華民國民用航空運輸業在其國內經營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務之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準用之。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依前項規定申請籌設航空貨物集散站者,應另檢附公司登記國主管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