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第15條 法規: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二章 型別檢定證 第15條 進口具國外適航主管機關核發型別檢定證之航空產品時,其型別檢定證持有人應依型別認可檢定程序(附件六)向民航局申請型別認可檢定,經檢定合格,發給型別認可檢定證(附件七)。但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