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法 第81條 法規:民用航空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七章 外籍航空器或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 第81條 外籍航空器或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兩地之間按有償或無償方式載運客貨、郵件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普通航空業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外籍自用航空器經依第七十八條第一項許可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非營利性之飛航活動。二、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