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民用航空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法規章節: 第80條

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依條約或協定,或基於平等互惠原則,其航空器定期飛航於中華民國境內之一地與境外一地之間,按有償或無償方式載運客貨、郵件,應先向民航局申請核發航線證書。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