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會」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0 部 條文 1,998 筆 類別:全部 修改條件

條文搜尋結果

第 12 / 67 頁
  1.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商兼營信託業務管理辦法 第6條 …確認所登錄業務項目符合法令規定,且備妥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同業公會)同意入會及已依本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提存賠償準備金之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報後始得開辦。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商未於前項期…
  2.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商兼營信託業務管理辦法 第8條 …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對其他部門之人員,亦同。七、應參考同業公會擬訂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定之銀行經營信託業務風險管理規範,訂定內部規範。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以信託方式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其依前項設置之信託業務…
  3.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商兼營信託業務管理辦法 第10條 …定期限,編製信託帳之資產負債表、信託財產目錄及損益表,由同業公會彙送主管機關,並公告於同業公會網站。
  4. 行政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 第6條 …其他不誠信或不正當之活動,顯示其不適任。十、任職保險業及有關公會現職人員。但所任職之保險業與公證人公司有投資關係,且無董事長、總經理互相兼任情事,並經主管機關核准者,該保險業人員得充任公證人公司之負責人。十一、已登錄為保…
  5. 行政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 第12條 …書面聲明,及符合前二條規定之資格證明文件,向所屬公證商業同業公會報備。公證人公司之營業所在地、實收資本額變更時,應於變更登記後十五日內向所屬公證商業同業公會報備;個人執業公證人營業所在地變更時,亦同。前二項報備作業要點,…
  6. 行政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 第13條 …後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並繳銷執業證照,及向所屬公證商業同業公會報備。公證人公司增加任用或變更公證人,而該公證人已領有執業證照者,公證人公司應於增加任用或變更公證人後七日內向所屬公證商業同業公會報備。前二項報備作業要點,…
  7. 行政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 第17條 …司停業或解散之日起三十日內,檢具相關文件委由所屬公證商業同業公會辦理註銷登記。前項作業要點,由公證商業同業公會訂之。
  8. 行政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 第18條 …業責任保險之保險單副本。三、依第三十三條規定加入公證商業同業公會之證明。
  9. 行政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 第19條 …第十一款規定情事之證明。五、依第三十三條規定加入公證商業同業公會之證明。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10. 行政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 第20條 …款所列情事之聲明書。六、依第三十三條規定加入所屬公證商業同業公會之證明。七、其他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11. 行政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 第25條 …以上。在職教育訓練得由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公證商業同業公會、大學院校推廣教育機構、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辦理之;其教育訓練要點與內容,須報請主管機關核可。
  12. 行政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 第33條 公證人經主管機關許可登記後,應加入公證商業同業公會。公證人非依前項規定加入商業同業公會,領有會員證,不得申領執業證照經營或執行業務。
  13. 行政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 第34條 公證商業同業公會成立或改選時,應將章程、會員及理監事名冊,分報內政部及主管機關備查。公證商業同業公會應於其網站公開揭露所屬會員名稱、資本額、營業所在地、保證金、投保專業責任保險及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事項。
  14. 行政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 第37條 …任簽署工作。十二、相關事項未依主管機關規定向所屬公證商業同業公會報備。十三、未依主管機關所定期限提報業務、財務報表,或其所提報之資料不實或不全。十四、其他違反本規則或相關法令。
  15. 行政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公證人繳存保證金及投保相關保險辦法 第7條 …經紀人及公證人於投保或續保專業責任保險或保證保險時,應向所屬公會報備;變更保險金額時,亦同。
  16. 行政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公證人繳存保證金及投保相關保險辦法 第8條 代理人、經紀人及公證人所屬公會應將前條之投保情形向主管機關申報之。
  17. 行政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管理規則 第2條 本規則所稱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指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保險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台北市公證商業同業公會及高雄市公證商業同業公會。
  18. 行政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管理規則 第3條 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公會)章程應載明之事項,除依商業團體法第十一條規定辦理外,應包括下列事項:一、會員客戶權益保障及業務紛爭調處等事項。二、會員間法令遵行與業務健全經營之協助、指導及諮詢等事項。三、配合主管機關法令…
  19. 行政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管理規則 第4條 公會章程如有變更,應於變更後十五日內報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備查。
  20. 行政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管理規則 第5條 公會每次會員大會與理、監事會會議紀錄,應於開會後十五日內報本會備查。
  21. 行政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管理規則 第6條 公會應於每日曆年度(以下簡稱年度)開始前,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表等,提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報本會備查,修正時亦同。
  22. 行政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管理規則 第7條 公會應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將年度工作報告與經理事會通過及監事會承認之收支決算表、資產負債表等報本會備查。
  23. 行政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管理規則 第8條 公會之會員代表,由各會員指派之。
  24. 行政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管理規則 第9條 公會之負責人為理事長。除須具備商業團體法第二十二條所定資格外,並應符合下列規定:一、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及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之負責人,不得有保險業負責人資格條件準則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三款以外之同項各款規定…
  25. 行政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管理規則 第10條 公會應訂公會業務人員服務規章,提經理事會通過,並報本會備查,修正時亦同。
  26. 行政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管理規則 第11條 公會業務人員,不得擔任所屬會員公司之任何兼職或名譽職位。但經理、監事會同意者不在此限。
  27. 行政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管理規則 第12條 公會之理事、監事及業務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一、依法令或契約有保守因職務知悉或持有秘密之義務而洩露予他人。二、利用職務關係,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三、其他違反本法或本會所定應為或不得為之情事。
  28. 行政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管理規則 第13條 公會之理事、監事,有違反法令、怠於行使職務、濫用職權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之行為者,公會應視情節輕重,為適當之處置,報本會備查。
  29. 行政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管理規則 第14條 公會應訂定會員自律規範,並報本會備查及督促會員確實遵行之。前項自律規範應包括會員專業注意義務、忠實義務、廣告促銷以及客戶權益保障等各項規範。
  30. 行政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管理規則 第15條 公會對下列情事,除應為適當處置外,並應報本會備查:一、公會之會員代表發生依法令不得擔任公會負責人之情事。二、會員入會或退會。三、對會員違反法令、公會章程、自律規範或決議之處置事項。四、其他經本會規定應行辦理或申報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