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 第33條 法規: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第五章 管理 第33條 公證人經主管機關許可登記後,應加入公證商業同業公會。公證人非依前項規定加入商業同業公會,領有會員證,不得申領執業證照經營或執行業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