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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國軍軍官士官請假規則 第8條 …假日數。女性軍官、士官分娩前,給產檢假八日,得分次申請,不得保留至分娩後。因陪伴配偶懷孕產檢,或因配偶分娩或懷孕滿二十週以上流產者,給陪產檢及陪產假七日,除陪產檢於配偶懷孕期間請假外,陪產之請假應於配偶分娩或流產之當日及…
  2. 行政軍人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第32條 依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遺族辦理保留請領及續領撫卹金權利者,得由原屬留守業務執行單位將死者之死亡原因、時間、地點、階級、年資、遺族姓名及不可抗力事由詳為登記,通報後備指揮部申請保留其遺族領受撫卹權;保留其領受撫卹權…
  3. 行政兵役法 第40條 …變時,依前條第一款實施動員召集或臨時召集之際,國家為支持戰爭保留前後方所不可缺少之人員,於作戰無妨礙時,對此項人員,得逐次列入召集;於應需員額無妨礙時,得儘後召集之。
  4. 行政兵役法 第44條 …,享有下列權利:一、在營服役或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期間,學生保留學籍,職工保留底缺年資。二、在營服役或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期間,其家屬不能維持生活時,應由政府負責扶助之。三、因服戰時勤務或執行公務受傷致身心障礙者,政府應…
  5. 行政軍事學校聘任教職員退休辦法 第8條 保留軍官身份派任教職員者,其退伍應按軍官服役之規定辦理,不適用本辦法辦理退休。
  6. 行政志願士兵選訓實施辦法 第9條 …、集中檢疫或隔離,其檢疫、隔離期間超過訓練計畫所定時數者,得保留錄取資格。二、有第四條第四項所列情形。三、訓練成績不合格。四、身心狀況經評估或品性經評審,不適服志願士兵。五、因傷病致體格發生變化,經檢定不符志願士兵體格基…
  7. 行政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第30條 …派遣之前,應預先決定其見學期滿後所擔任之職務。二、見學人員應保留國防部或各司令部部屬軍官、士官身分。見學單位定有給與者,停發其薪給。但現職薪給高於見學單位所支給與者,由選派單位補發其差額。
  8. 行政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第53條 …移送法院審理者,自移送之日起停職。前項人員停職後,其原缺仍予保留,如因業務需要,得調整其底缺或視其情形暫調為編制外軍官、士官。
  9. 行政軍人撫卹條例 第33條 …可抗力事由不能請領或續領撫卹金者,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得保留其請領及續領撫卹金之權利,並依實際具領時之給與標準發給之。
  10. 行政大學儲備軍官訓練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 第12條 …核定,予以退訓:一、休學、退學或遭開除學籍。但依第十三條規定保留資格者,不在此限。二、在校期間受一次或累計達記大過一次以上之處分。三、志願申請退訓。四、畢業前未修習全民國防教育課程,或修習成績不及格。但已完成常備兵役軍事…
  11. 行政大學儲備軍官訓練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 第13條 儲訓團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檢具證明送各司令部核准者,保留其資格一年:一、因學業因素,不能於規定修業期限內畢業。二、因病、傷經國軍醫院鑑定,證明暫時不能接受軍官基礎教育。三、因故未能參加寒暑訓。四、因家庭發生重大變故。前…
  12. 行政大學儲備軍官訓練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 第14條 各司令部應將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保留資格一年之儲訓團學生,造冊分送其戶籍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專案辦理延期徵集。
  13. 行政軍事學校及軍事訓練機構學員生修業規則 第20條 …得以子女身分證明文件,申請休學,至多三年。奉准休學學員生准予保留在學資格,至同性質連接之次年班開課日止,前項人員得視需要,再延次一年班。
  14. 行政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26條 …未辦理退休或資遣而離職者,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其任職年資得予保留,俟其年滿六十五歲之日起六個月內,以書面檢同相關證明文件,送原服務機構依第七條規定計算其年資及退休金。前項人員請領之退休金,依離職時一個月平均工資及請領時適…
  15. 行政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27條 依前條規定保留年資者,其原機構如經裁併時,其退休金由裁併後之機構發給;如原機構裁撤時,其退休金由其主管機關發給。
  16. 行政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3條 …,依本辦法施行前之退休、資遣辦法,分別依其年資結算給與,並予保留,於離職時發給之。本辦法施行後新進事業人員,到職時其既有服務公職半年以上之年資,依其進用時之等級比照前項規定結算年資給與,並予保留,於離職時發給之。
  17. 行政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4條 …人員離職或死亡時,依下列方式處理:一、資遣離職或死亡者,應將保留之年資結算給與一次發給之。二、辭職或因重大過失免職者,應將保留之年資結算給與全部取消。
  18. 行政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5條 各機構在用人費總額內按薪給總額百分之三,提撥保留年資結算給與儲備金(以下簡稱儲備金)。年度結算有餘額時,留作下年度之用,不敷支應時,得先行墊付,並於次年度起,酌予調整保留之儲備金提撥率。已無支付需要時,應停止提撥。
  19. 行政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6條 保留之年資結算給與,於發給時按下列公式計發之:保留年資結算給與額×發給當月本部所屬事業機構薪點最高折合率/18.2(本辦法施行當月本部所屬事業機構薪點最高折合率)
  20. 行政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9條 事業人員於各機構及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調任時,保留之年資結算給與及自提公提儲金本息,應轉帳至新任機構帳戶,離職時再依本辦法有關規定辦理。事業人員調離至前項以外之機關(構)任職者,應比照辭職人員發還其自提儲金本息。第…
  21. 行政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20條 …與基準,依其當時應適用之法令規定計算;退休金包括第三條規定之保留年資結算給與及第十條規定之離職金。事業人員自指定適用勞基法之日起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及退休金給與基準,依勞基法有關規定計算。
  22. 行政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26條 事業人員在職病故或意外死亡者,其撫卹金除第三條規定之保留年資結算給與及第十條規定之離職金外,另發給三個月薪給之喪葬費;在職未滿三年者,以三年計。
  23. 行政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27條 事業人員因公死亡,其撫卹金除第三條規定之保留年資結算給與及第十條規定之離職金外,加發八個月薪給之撫卹金及三個月薪給之喪葬費;在職未滿十年者,以十年計。
  24. 行政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35條 …未辦理退休或資遣而離職者,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其任職年資得予保留,俟年滿六十五歲之日起六個月內,以書面檢同相關證明文件,送原服務機構依本辦法計算其年資及退休金。前項人員請領之退休金,依離職時一個月平均工資及請領時適用之規…
  25. 行政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38條 第三條所定年資結算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停止發給其保留之年資結算給與:一、褫奪公權終身。二、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三、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26. 行政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41條 …條提撥自提公提儲金。適用勞基法前原提存之自提公提儲金本息應予保留,並由退休基金監督委員會代為妥善籌劃運用,於離職時依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發給之。依第十一條規定應收回之離職人員公提儲金本息撥作退休基金;儲金積存運用狀況於半…
  27. 行政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42條 給與亡故人員之喪葬費、加發之撫卹金及保留年資結算給與,均在儲備金內支給。儲備金於各機構自指定適用勞基法之日起併入退休基金者,由退休基金支付。
  28. 行政財政部所屬國營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事管理準則 第14條 …退休、撫卹辦法施行前,其原有服務年資及既得權益,應行結算並予保留。
  29. 行政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 第20條 …軍醫局體檢指定之公立醫院證明,或子女身分證明文件,向學校申請保留入學資格,經國防部核定,因病、傷、懷孕或分娩者,得保留入學資格至多一年;撫育三歲以下子女者,得保留入學資格至多三年。經保留入學資格者,應參加下一年度招生體檢…
  30. 行政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 第23條 …。5.與第六款所定帳戶無關。(三)金融機構承作不動產擔保貸款保留部分撥款之義務,以利日後支付該不動產相關稅款或保險費。(四)金融機構僅為履行日後支付稅款之義務。六、僅於客戶繳款超過信用卡或其他循環貸款應繳餘額未立即退回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