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儲備軍官訓練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 第14條 法規:大學儲備軍官訓練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第14條 各司令部應將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保留資格一年之儲訓團學生,造冊分送其戶籍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專案辦理延期徵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