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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461條 上訴經撤回或因不合法而被駁回者,附帶上訴失其效力。但附帶上訴備上訴之要件者,視為獨立之上訴。
  2.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462條 上訴因判決而終結者,第二審法院書記官應於判決確定後,速將判決正本附入卷宗,送交第一審法院。前項規定,於上訴之非因判決而終結者準用之。
  3.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464條 對於第二審之終局判決,除別有規定外,得上訴於管轄第三審之法院。
  4.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465條 對於第一審判決,或其一部未經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或附帶上訴之當事人,對於維持該判決之第二審判決,不得上訴。
  5.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466條 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臺幣一百萬元者,不得上訴。對於第四百二十七條訴訟,如依通常訴訟程序所為之第二審判決,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其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臺幣一百萬元者,適用前項規定。前…
  6.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466-1條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
  7.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466-2條 上訴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上訴人依前項規定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將訴訟卷宗送交第三審法院。
  8.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466-4條 …為之終局判決,就其確定之事實認為無誤者,得合意逕向第三審法院上訴。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並連同上訴狀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
  9.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467條 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10.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469-1條 以前條所列各款外之事由提起第三審上訴者,須經第三審法院之許可。前項許可,以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者為限。
  11.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470條 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提出於原判決法院為之。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三、依第四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提起上訴者,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
  12.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471條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被上訴人得於上訴狀或前項理由書送達後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於原第二審法院。第二審法院送交…
  13.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472條 被上訴人在第三審未判決前,得提出答辯狀及其追加書狀於第三審法院。上訴人亦得提出上訴理由追加書狀。第三審法院以認為有必要時為限,得將前項書狀送達於他造。
  14.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473條 上訴之聲明,不得變更或擴張之。被上訴人,不得為附帶上訴。
  15.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474條 …在此限。第三審法院行言詞辯論時,應由兩造委任律師代理為之。被上訴人委任訴訟代理人時,準用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二第一項及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三之規定。
  16.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475條 第三審法院應於上訴聲明之範圍內,依上訴理由調查之。但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或有統一法令見解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17.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476條 …當事人陳述之事實,第三審法院得斟酌之。以違背訴訟程序之規定為上訴理由時,所舉違背之事實及以違背法令確定事實、遺漏事實或認作主張事實為上訴理由時,所舉之該事實,第三審法院亦得斟酌之。
  18.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477條 第三審法院認上訴為有理由者,就該部分應廢棄原判決。因違背訴訟程序之規定廢棄原判決者,其違背之訴訟程序部分,視為亦經廢棄。
  19.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477-2條 第三審法院就第四百六十六條之四所定之上訴,不得以原判決確定事實違背法令為理由廢棄該判決。
  20.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478條 …不當廢棄原判決,而事件已可依該事實為裁判者。二、原判決就訴或上訴不合法之事件誤為實體裁判者。三、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第三審得自行確定事實而為判斷者。四、原判決未本於當事人之捨棄或認諾為裁判者。五、其他無發回或發交使重…
  21.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484條 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但下列裁定,得向原法院提出異議:一、命法院書記官、執達員、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負擔訴訟費用之裁定。二、對證人、鑑定人、通譯或執有文書、勘驗物之第三人處以罰鍰之…
  22.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485條 …其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所為之裁定,得向第三審法院提出異議。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第二審法院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所為之裁定,得向受訴法院提出異議。
  23.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496條 …形之一者,得以再審之訴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但當事人已依上訴主張其事由或知其事由而不為主張者,不在此限:一、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二、判決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者。三、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者。四、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
  24.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497條 依第四百六十六條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除前條規定外,其經第二審確定之判決,如就足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或當事人有正當理由不到場,法院為一造辯論判決者,亦得提起再審之訴。
  25.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551條 對於除權判決,不得上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以公示催告聲請人為被告,向原法院提起撤銷除權判決之訴:一、法律不許行公示催告程序者。二、未為公示催告之公告,或不依法定方式為公告者。三、不遵守公示催告之公告期間者。四、為除…
  26. 司法民事訴訟法施行法 第8條 修正民事訴訟法施行前所為之判決,依第四百六十六條所定不得上訴之額數,於修正民事訴訟法施行後有增加時,而依增加前之法令許之者,仍得上訴。
  27. 司法民事訴訟法施行法 第9條 上訴人有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依書狀上之記載可認其明知上訴要件有欠缺者,法院得不行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及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之程序。
  28. 司法懲戒法院辦案期限規則 第4條 …、職務法庭法官及檢察官懲戒案件、職務案件,逾一年二個月。三、上訴案件,逾四個月;其經行言詞辯論者,逾五個月。四、抗告案件,逾四個月。但與上訴案件共卷之抗告事件,逾五個月。五、聲請或聲明案件,逾五個月。
  29. 司法懲戒法院辦案期限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5條 …、職務法庭檢察官及法官懲戒案件、職務案件,逾一年六個月。三、上訴案件,逾一年;其經行言詞辯論者,逾一年四個月。四、抗告案件,逾七個月。但與上訴案件共卷之抗告事件,逾一年。五、聲請或聲明案件,逾六個月。
  30. 司法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 第3條 因財產權而起訴之事件,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第一項原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五;逾十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加徵十分之三;逾一千萬元部分,加徵十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