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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訂定) 第49條 貨幣市場基金之加權平均存續期間不得大於一百八十日,運用標的為附買回交易者,應以附買回交易之期間計算。貨幣市場基金之運用標的以剩餘到期日在一年內之標的為限。但附買回交易者,不在此限。
  2.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訂定) 第50條 基金依第十條第一項第七款但書規定,以結構式利率商品為主要投資標的者,應於名稱中標明結構式利率商品或類似文字。基金以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為主要投資標的者,應於名稱中標明主要投資標的之文字。…
  3.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訂定) 第51條 …經本會核准之法人或機構。二、符合本會所定條件之自然人、法人或基金。前項第二款之應募人總數,不得超過九十九人。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第一項第二款對象之合理請求,於私募完成前負有提供與本次證券投資信託受益憑證私募有關之財務、業務…
  4.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訂定) 第52條 私募基金之應募人及購買人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再行賣出:一、向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買回。二、轉讓予符合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具相同資格。三、基於法律規定所生效力之移轉。四、其他經本會核准。前項有關私募受益憑證轉讓之限制,…
  5.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訂定) 第53條 …件,向本會申報備查:一、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二、董事會決議私募基金議事錄。三、基金經理人符合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規定資格條件之證明文件影本。四、基金保管機構無第五十九條規定所列各款情事之聲明文件。五、投…
  6.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訂定) 第54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依私募基金之證券投資信託契約運用基金,除本會另有規定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一、不得投資證券交易法第六條規定以外之有價證券。二、不得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以外之交易。三、不得為放款。四、不得與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7.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訂定) 第54-1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私募第三十二條之指數型基金,為符合指數組成內容而投資有價證券,得不受前條第一項第五款之限制。
  8.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訂定) 第55條 …、第六十六條至第七十七條及第七十九條至第八十九條規定,於私募基金適用之。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至第三十四條、第四十二條至第五十條及第六十五條規定,除私募基金之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亦適用之。
  9.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訂定) 第56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私募基金應依第七十二條規定每一營業日計算基金之淨資產價值,並得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規定向受益人報告基金每一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不適用第七十三條有關公告之規定。私募基金之買回程序及買回價金之給付期限,依證…
  10.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訂定) 第57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之基金資產,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基金保管機構之自有財產,應分別獨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基金保管機構就其自有財產所負之債務,其債權人不得對於基金資產為任何請求或行使其他權利。基金保管機構應依本法、本法授…
  11.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訂定) 第58條 信託業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募集基金,經本會核准得自行保管基金資產者,有關基金保管機構之義務,由信託業執行,並由信託監察人監督。
  12.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訂定) 第59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基金保管機構:一、經本會依本法第一百十五條規定處分,處分期限尚未屆滿。二、未符合經本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信託公司或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除經本會核准外,不得…
  13.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訂定) 第60條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本法、本法授權訂定之命令及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規定,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本誠實信用原則,保管基金資產。基金保管機構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業務人員及其他受僱人員,不得以職務上所知悉之消息從事有…
  14.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訂定) 第61條 基金保管機構知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有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或相關法令,應即請求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或相關法令履行義務;其有損害受益人權益之虞時,應即向本會申報,並抄送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因故意或過失致損害…
  15.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訂定) 第62條 基金保管機構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本法、本法授權訂定之命令及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規定,致生損害於基金之資產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並應為基金受益人之權益向其追償。基金保管機構之代理人、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證券投資信…
  16.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訂定) 第63條 基金保管機構因解散、停業、歇業、撤銷或廢止許可事由,致不能繼續從事基金保管業務者,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洽由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其基金保管業務,並經本會核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不能依前項規定辦理者,由本會指定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承…
  17.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訂定) 第64條 基金之受益權,按受益權單位總數,平均分割,每一受益憑證之受益權單位數,依受益憑證之記載。受益人對於受益憑證之權利,依其受益憑證所載內容,按受益權之單位數行使之。基金追加發行之受益權,亦享有相同權利。
  18.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訂定) 第65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後,應於基金保管機構收足申購價金之日起,於七個營業日內依規定製作並交付受益憑證予申購人。前項所稱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製作完成並首次交付基金受益憑證之日。
  19.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訂定) 第69條 …者外,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依本會所定格式,載明其應記載事項,經基金保管機構簽署後發行之。前項受益憑證應編號,並記載下列事項:一、基金名稱、受益權單位總數、發行日期、存續期間及得否追加發行之意旨。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基金保…
  20.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訂定) 第70條 …買回請求到達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其代理機構之當日或次一營業日之基金淨資產價值核算之。但應給付受益人之買回價金,超過第十八條所定比率應保持之資產者,其買回價格之核算,得另以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訂定之。指數股票型基金及主動式交易所…
  21.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訂定) 第71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所經理投資國內之基金,應自受益人買回受益憑證請求到達之次一營業日起五個營業日內,給付買回價金。受益人請求買回一部受益憑證者,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除依前項規定之期限給付買回價金外,並應於受益人買回受益憑證之請求…
  22.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訂定) 第72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每一營業日計算基金之淨資產價值。基金之淨資產價值應依有關法令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計算之。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應由同業公會擬訂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及計算錯誤之處理方式,報經本會核定。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
  23.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訂定) 第73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每一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但對在國外發行受益憑證募集之基金,依募集所在地之法令規定辦理。
  24.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訂定) 第74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各基金,應分別設帳,並應依本會之規定,作成各種帳簿、表冊;其保存方式及期限,除本會另有規定外,依商業會計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25.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訂定) 第75條 基金之會計年度,除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另有約定或經本會核准者外,為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26.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訂定) 第76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每一基金,應依本會規定之格式及內容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編具年度財務報告;於每會計年度第二季終了後四十五日內,編具半年度財務報告;於每月終了後十日內編具月報,向本會申報。前項年度財務報告,應經本…
  27.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訂定) 第77條 基金投資所得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約定應分配收益,除經本會核准者外,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分配之,並應於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內明定分配日期。
  28.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訂定) 第79條 基金之存續期間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約定。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經本會核准後予以終止︰一、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基金保管機構有解散、破產、撤銷或廢止核准之情事,或因對基金之經理或保管顯然不善,經本會命令更換,致不…
  29.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訂定) 第80條 …券投資信託契約終止時,清算人應於本會核准清算後三個月內,完成基金之清算,並將清算後之餘額,依受益權單位數之比率分派予各受益人。但有正當理由無法於三個月內完成清算者,於期限屆滿前,得向本會申請展延一次,並以三個月為限。清算…
  30.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訂定) 第81條 基金之清算人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擔任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有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情事時,應由基金保管機構擔任;基金保管機構亦有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情事時,由受益人會議以決議選任符合本會規定之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