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訂定) 第49條 法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訂定)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三章 基金之種類 › 第九節 貨幣市場基金 第49條 貨幣市場基金之加權平均存續期間不得大於一百八十日,運用標的為附買回交易者,應以附買回交易之期間計算。貨幣市場基金之運用標的以剩餘到期日在一年內之標的為限。但附買回交易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