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0 部 條文 6,000+ 筆 類別:全部 修改條件

條文搜尋結果

第 116 / 200 頁
  1. 行政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21條 公立課後照顧班依前條規定收取之費用,其支應之項目,分為下列二類:一、行政費:(一)行政費包括水電費、材料費、勞健保費、勞退金、資遣費、加班費、獎金及意外責任保險等勞動權益保障費用。(二)行政費以占總收費百分之三十為原則。…
  2. 行政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21-1條 私立課後照顧班辦理本服務之收費基準,準用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公立課後照顧班學校自辦規定。私立課後照顧班辦理本服務之支應項目及收支方式,準用前條規定。
  3. 行政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31條 (刪除)
  4. 行政社區大學發展條例 第1條 為促進社區大學穩健發展,提升人民現代公民素養及公共事務參與能力,並協助公民社會、地方與社區永續發展,落實在地文化治理與終身學習,特制定本條例。
  5. 行政社區大學發展條例 第10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促進社區大學之健全發展,得定期對社區大學進行評鑑。社區大學之評鑑,應考量下列要項:一、增進人民現代公民素養及公共事務參與能力之課程實踐與教學成效。二、協助推動地方與社區永續發展及培育地方人才之成…
  6. 行政社區大學發展條例 第11條 社區大學學員學習符合一定條件者,得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規定,由社區大學發給學習證明;學習成就累積達一定程度者,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學習證書。前項發給學習證書之條件、程度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
  7. 行政社區大學發展條例 第12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促進社區大學之健全發展,應就社區大學之設立、委託條件、方式、期限與續約資格、場地、校務運作、組織、師資及其培訓、課程、招生、收費退費、補助、獎勵、學習證明及證書發給、評鑑、終止委託、審議會之設置…
  8. 行政社區大學發展條例 第13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設社區大學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置委員若干人,就專家學者、具社區大學實務工作經驗者及機關代表聘(派)兼之;具社區大學實務工作經驗及任一性別之委員人數,均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審議會審議下…
  9. 行政社區大學發展條例 第14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酌予補助社區大學,對於辦理績效優良之社區大學,應予獎勵;其補助、獎勵條件與方式、審查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10. 行政社區大學發展條例 第15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社區大學績效優良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予獎勵;其獎勵條件與方式、審查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11. 行政社區大學發展條例 第16條 為促進社區大學健全發展,中央主管機關得就社區大學辦理情形、成效及發展政策,定期進行委託研究。
  12. 行政社區大學發展條例 第17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13. 行政社區大學學習證書發給準則 第1條 本準則依社區大學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14. 行政社區大學學習證書發給準則 第10條 學員毀損或遺失學習證書者,得依第六條及第七條規定程序,申請換發或補發;申請換發者,並應檢附原學習證書申請。
  15. 行政社區大學學習證書發給準則 第11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學習證書後,發現學員檢附之文件、資料有虛偽不實者,應撤銷其學習證書。
  16. 行政社區大學學習證書發給準則 第12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委由學校、法人或團體建立及管理社區大學學習資料庫。
  17. 行政社區大學學習證書發給準則 第13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18. 行政空中大學設置條例 第1條 為運用傳播媒體開設遠距教學課程,辦理民眾進修及繼續教育,以提供彈性多元學習管道,實現全民終身學習社會,特設空中大學,並制定本條例。
  19. 行政空中大學設置條例 第10條 空中大學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校務會議有關事項,依大學法相關規定辦理,並於空中大學組織規程定之。
  20. 行政空中大學設置條例 第11條 空中大學專任教師之授課、研究、輔導、服務、教學節目之規劃及製作等有關規定,由空中大學定之。
  21. 行政空中大學設置條例 第12條 空中大學應定期對教學、研究、服務、輔導、校務行政及學生參與等事項,進行自我評鑑;其評鑑規定,由空中大學定之。中央主管機關為促進空中大學之發展,應組成評鑑小組或委託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定期辦理空中大學評鑑,並公告其結果…
  22. 行政空中大學設置條例 第13條 空中大學學生,均不得申請兵役緩徵或儘後召集。
  23. 行政空中大學設置條例 第14條 空中大學學生分為全修生及選修生。全修生具有學籍,符合修讀下列各級學位資格,並經公開招生錄取者,始得入學:一、曾在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或同等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者,得入學修讀副學士、學士學位。二、取得學士學位…
  24. 行政空中大學設置條例 第15條 空中大學辦理招生作業,應組織招生委員會。前項招生,得以考試、甄試、甄選、推薦或登記等方式為之;其相關規定,由空中大學擬訂,國立者,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直轄市立者,報直轄市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空中大學每學年招收修…
  25. 行政空中大學設置條例 第16條 空中大學得招收已取得在臺居留許可之無戶籍國民、外國人、香港、澳門居民及大陸地區人民為全修生及選修生;其招生、輔導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定,由空中大學擬訂,國立者,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直轄市立者,報直轄市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
  26. 行政空中大學設置條例 第17條 空中大學採學分制。全修生修讀各級學位,其畢業獲得學位應修學分總數及相關規定如下:一、副學士學位:應修學分總數不得少於八十學分。二、學士學位:應修學分總數不得少於一百二十八學分。三、碩士學位:應修學分數及獲得學位須通過之各…
  27. 行政空中大學設置條例 第18條 全修生修滿規定學分總數或學位學程所規定之學分,符合獲得各級學位須通過之各項考核條件,經考核成績及格者,由空中大學發給畢業證書,並依學位授予法規定授予學位。未修滿規定學分總數或學位學程所規定之學分者,得就成績及格之科目,發…
  28. 行政空中大學設置條例 第19條 選修生修畢所習科目,成績及格者,發給學分證明書。其經公開招生錄取為全修生時,已取得學分之科目免修習。
  29. 行政空中大學設置條例 第21條 空中大學學生學則及獎懲規定,由空中大學訂定,國立者,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直轄市立者,報直轄市主管機關轉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30. 行政空中大學與其系所及附設專科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空中大學設置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