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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終身教育目
社區大學發展條例
第17條
社區大學發展條例 第17條
法規:
社區大學發展條例
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第17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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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條
為促進社區大學健全發展,中央主管機關得就社區大學辦理情形、成效及發展政策,定期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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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社區大學學員學習符合一定條件者,得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規定,由社區大學發給學習證明;學習成就累積達一定程度者,得…
第12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促進社區大學之健全發展,應就社區大學之設立、委託條件、方式、期限與續約資格、場地、校務運作、組…
第13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設社區大學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置委員若干人,就專家學者、具社區大學實務工作經驗者及機關代…
第14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酌予補助社區大學,對於辦理績效優良之社區大學,應予獎勵;其補助、獎勵條件與方式、審查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
第15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社區大學績效優良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予獎勵;其獎勵條件與方式、審查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
第16條
為促進社區大學健全發展,中央主管機關得就社區大學辦理情形、成效及發展政策,定期進行委託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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