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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精神復健機構設立擴充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1條 …提供之文件、資料,有虛偽不實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撤銷原評鑑合格處分。評鑑合格之機構,經中央主管機關認有違反機構設置基準或其他法令規定,情節重大或經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廢止原評鑑合格處分。
  2. 行政醫療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23條 …申請為再利用機構之負責人。再利用機構經本部廢止許可者,自廢止處分書送達之日起,不得再從事廢棄物再利用業務。但已收受之未再利用或再利用後之廢棄物,應依本法相關規定清除處理。
  3. 行政從事精神疾病病人社區支持及復健服務獎勵補助辦法 第8條 …複申請已獲得本辦法之補助者,應予撤銷;已撥款者,應以書面行政處分,通知限期返還。
  4. 行政醫療法施行細則 第10條 …市)區域內,他人已使用、被撤銷、廢止開業執照未滿一年或受停業處分醫療機構之名稱。三、使用疾病名稱。四、使用有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之名稱。五、私立醫療機構使用易使人誤認與政府機關或公益團體有關之名稱。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
  5. 行政醫療法施行細則 第12條 …、停業:於其開業執照註明停業日期及理由後發還。醫療機構受停業處分者,準用前項第二款規定辦理。
  6. 行政醫療法施行細則 第13條 …醫療機構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歇業或受撤銷、廢止開業執照處分者,應將其招牌拆除。
  7. 行政醫療法施行細則 第65條 私立醫療機構負責醫師經依醫師法規定受廢止或撤銷執業執照處分時,主管機關應同時廢止或撤銷其開業執照。
  8. 行政傳染病防治法 第67條 …措施之規定者,主管機關得令限期改善,並得視情節之輕重,為下列處分:一、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二、停止全部或部分業務至改善為止。
  9. 行政傳染病防治法 第68條 …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並得予以一年以下停業之處分。
  10. 行政傳染病防治法 第69條 …措施之規定者,主管機關得令限期改善,並得視情節之輕重,為下列處分:一、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二、停止全部或部分業務至改善為止。
  11. 行政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第2條 …此等病原體或衍生物之物質。二、設置單位:指持有、保存、使用、處分或輸出入感染性生物材料,並設有實驗室或保存場所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或團體。三、實驗室:指為檢驗或研究目的,使用感染性生物材料進行實驗操作之場所。四、保存…
  12. 行政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第4條 …之虞者,為管制性生物材料。實驗室、保存場所持有、保存、使用或處分管制性生物材料者,為管制作業場所。管制性生物材料,及其他非管制性生物材料之病原體、生物毒素、陽性檢體,其細項、品類、管制總量、包裝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
  13. 行政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第9條 …生物安全、生物保全及緊急應變計畫。設置單位持有、保存、使用、處分或輸出入第二級至第四級危險群病原體、生物毒素前,應置生物安全主管(以下簡稱生安主管)一人及其代理人,設置單位人員達三十人者,並應設生物安全會(以下簡稱生安會…
  14. 行政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第10條 …未達三十人者,廢止其生安會之核定。二、已無持有、保存、使用、處分及輸出入第二級至第四級危險群病原體及生物毒素之需求者,廢止其生安主管及生安會之核定。設置單位已無持有、保存、使用、處分及輸出入管制性生物材料之需求者,應報中…
  15. 行政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第11條 …,取得前項資格,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一、未持有、保存、使用、處分及輸出入第三級、第四級危險群病原體及管制性生物材料。二、未設有高防護實驗室。
  16. 行政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第12條 …申請第二級至第四級危險群病原體及生物毒素之持有、保存、使用、處分或輸出入。四、督導實驗室、保存場所實施工作人員之生物安全、生物保全訓練。五、督導每年實驗室、保存場所之生物安全、生物保全內部稽核,並向生安會報告稽核結果。六…
  17. 行政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第13條 …。三、審查管制作業場所申請管制性生物材料之持有、保存、使用、處分或輸出入。四、指定或停止指定持有、保存、使用、處分或輸出入管制性生物材料之工作人員,並報生安會同意。五、對可取得管制性生物材料之工作人員,進行職前及持續適任…
  18. 行政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第14條 …物材料主管與其代理人及前項被指定人員,始具持有、保存、使用、處分及輸出入管制性生物材料之權限。前項各類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設置單位應立即終止其前項權限,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一、違反生物安全或生物保全管理規定,情節重…
  19. 行政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第16條 …級危險群病原體、生物毒素及管制性生物材料之持有、保存、使用、處分及輸出入。四、審議生物安全、生物保全及緊急應變計畫。五、審議實驗室、保存場所之新建、改建、擴建、啟用、暫停、降級或關閉。六、審議設置單位之生物安全、生物保全…
  20. 行政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第17條 第二級至第四級危險群病原體及生物毒素之持有、保存、使用、處分或移轉,應經生安主管審查通過,設有生安會者,並應經生安會審議通過。前項病原體、生物毒素為管制性生物材料者,其持有、保存、使用、處分或移轉,應經管制性生物材料主管…
  21. 行政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第23條 …室停止運作期間已逾一年。三、管制作業場所無持有、保存、使用、處分及輸出入管制性生物材料已逾一年。四、其隸屬之設置單位已註銷、撤銷或廢止其核定之生安主管、生安會或管制性生物材料主管。五、其隸屬之設置單位已合併、裁撤、解散、…
  22. 行政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第26條 …、保存場所應保存第二級至第四級危險群病原體與生物毒素之庫存、處分、生物安全或生物保全事故、人員訓練及其他相關活動之紀錄至少三年。管制作業場所應保存管制性生物材料之庫存、人員訓練及其他相關活動之紀錄至少三年,處分、生物安全…
  23. 行政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第31條 …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主管機關得要求其停止持有、保存、使用或處分相關感染性生物材料或暫停前項場所之全部或一部運作。前二項主管機關之督導、查核及處置,設置單位及其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24. 行政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第32條 …、生物保全事故或有發生之虞時,主管機關得令設置單位停止使用或處分相關感染性生物材料,或暫停實驗室或保存場所之全部或一部運作。前項安全疑慮解除,經設置單位生安會確認,並報主管機關同意後,始得再行使用、處分感染性生物材料或恢…
  25. 行政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第33條 …指引,應適用P620運送包裝指示規範者,其持有、保存、使用、處分或輸出入之管理,比照本辦法有關第三級、第四級危險群病原體之規定辦理。前項未去活化,指陽性檢體並未以溶劑、高溫、輻射或其他經有效驗證方法處理,仍具有造成人類感…
  26. 行政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 第21條 …程度或治療情況分次給付者,不在此限。救濟給付應於救濟給付行政處分送達日起三個月內完成撥付手續。
  27. 行政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身心治療輔導及教育辦法 第6條 …方主管機關評估小組應參酌下列事項辦理評估:一、判決書、緩起訴處分書或宣示筆錄。二、強制治療裁定書。三、前科紀錄。四、家庭生長背景。五、婚姻或親密伴侶之互動關係。六、就學或就業過程。七、生理及精神狀態。八、身心治療、輔導或…
  28. 行政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身心治療輔導及教育辦法 第7條 …市、縣(市)主管機關:一、受緩刑或免刑宣告判決書。二、緩起訴處分書。三、有期徒刑經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之證明或准易服社會勞動指揮書。四、前科紀錄。五、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資料。
  29. 行政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身心治療輔導及教育辦法 第10條 …第八十七條、第九十一條之一之情形者,檢察機關應於加害人受保安處分期間屆滿前三個月內,或收受法院免除或停止其保安處分執行之裁定後二週內,將裁判書、前科紀錄、治療紀錄、司法精神鑑定報告及其他相關文件、資料,提供予加害人戶籍地…
  30. 行政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身心治療輔導及教育辦法 第11條 有本法第三十一條第六項所定之情形者,少年法院(庭)應於保護處分之裁定確定後一個月內,將裁定書或宣示筆錄、前科紀錄及其他相關文件、資料,提供予受保護處分少年戶籍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感化教育機關。但前科紀錄及資料非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