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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5 / 200 頁- 行政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第28條 園區用地變更規劃申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予駁回:一、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至第五項規定之面積比率、用地用途及使用規範。二、有第四條規定之情形。三、申請違反依第十條規定公告之內容。四、不符第十一條至第十七條…
- 行政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第29條 園區用地變更規劃申請案,無前條應予駁回之情形,且符合產業發展政策、園區更新活化、改善生活品質或價值提升等發展需求,經審查小組決議通過者,主管機關得核准其變更。主管機關為前項核准變更時,應命申請人先行繳交回饋金,並得視申請…
- 行政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第30條 …延繳交回饋金之期限。申請人完成回饋金繳納後,主管機關於核准其變更時,應副知園區管理機構,須將變更規劃之基地範圍、變更規劃之事由、變更規劃後之規劃圖及變更用地前後之用途,於該產業園區內公告之。前項用地變更規劃申請案由中央主…
- 行政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第31條 經核准之用地變更規劃案,嗣後如經查明申請人係以偽造或變造之文件申請者,主管機關應撤銷其核准,回復其用地為原規劃之使用,已繳納之回饋金,不予退還。
- 行政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第32條 經核准之用地變更規劃案,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經主管機關命其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者,得廢止其用地變更規劃之核准,並回復其用地為原規劃之使用,已繳納之回饋金,不予退還。一、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未履行其負擔。二、無正當理…
- 行政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第33條 …權人準用第二章第二節規定,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用地變更規劃之申請;尚未出售之土地,由公民營事業或土地所有權人整體考量園區之發展需求,逕向原核准設置之主管機關申請變更其可行性規劃報告,不適用本辦法。
- 行政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第34條 興辦產業人經核定設置之產業園區擬辦理用地變更規劃時,應由興辦產業人向原核定設置產業園區之主管機關申請辦理,並準用第二章第二節之規定。
- 行政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第35條 …權人準用第二章第二節規定,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用地變更規劃之申請。
- 行政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第36條 經核准變更規劃之申請案,申請人應視其經營事業之需要,於營運前取得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許可文件。
- 行政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第37條 …用地(二)之土地使用人,應按原核准事業計畫之行業別使用;如須變更原核准之行業別使用時,應由土地所有權人依第二章第二節規定,向原核准之主管機關申請變更使用;如未經核准逕行變更行業別使用者,主管機關得採取措施,令其回復為原規…
- 行政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第38條 申請人在核定變更使用期限內,未依法為新建、增建、改建或修建者,得備具申請函向原核准變更之主管機關申請其用地回復為原規劃之使用;其已繳納之回饋金,不予退還。
- 行政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第39條 申請人依本辦法申請變更規劃,應自領得完成使用之相關證照之次日起一年後,始得再依本辦法規定申請用地變更規劃。
- 行政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第40條 主管機關對經核准變更規劃之申請案,得定期派員並邀同相關機關實地會勘使用情形;如有違反原核定變更規劃使用者,除依第三十二條規定辦理外,並應通知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或其他相關法規之規定處…
- 行政光碟製造機具輸出入管理辦法 第5條 輸出入申報書之申報事項,於報關輸出入前發現錯誤或有變更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註銷,並重新申報,不得申請修改。輸出入申報備查文件,於報關輸出入前遺失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補發。
- 行政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21條 …正施行後之附表三,或繼續適用修正施行前之附表三,一經選擇不得變更。
- 行政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33條 …准始得外出;各單位因業務需要,派遣人員外出實地洽辦者,遇有須變更行程時,應簽報主管核准。
- 行政經濟部輔導設置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管理辦法 第6條 前條輔導設置文件第一款至第三款記載事項變更時,營運機構應於變更後十五日內,敘明變更項目及內容,連同有關證明文件,向經濟部辦理資料變更。前條第四款至第七款記載事項之變更,應先經經濟部同意。
- 行政經濟部輔導設置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管理辦法 第12條 …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及委託人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變更契約書內容或終止契約時,亦同。但受託清除因天然災害或緊急事故產生之廢棄物者,不在此限。前項契約書應記載下列事項:一、事業廢棄物之種類、性質及數量。二、貯存、…
- 行政經濟部輔導設置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管理辦法 第17條 經濟部於發給第四條第三款之輔導設置文件、同意第六條變更輔導設置文件或依前條第一項終止輔導時,應副知中央主管機關及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經濟部產業發展署備查第十一條之營運文件時,亦同。
- 行政商標法 第23條 商標圖樣及其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申請後即不得變更。但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之減縮,或非就商標圖樣為實質變更者,不在此限。
- 行政商標法 第24條 申請人之名稱、地址、代理人或其他註冊申請事項變更者,應向商標專責機關申請變更。
- 行政商標法 第31條 …請人限期陳述意見。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之減縮、商標圖樣之非實質變更、註冊申請案之分割及不專用之聲明,應於核駁審定前為之。
- 行政商標法 第38條 商標圖樣及其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註冊後即不得變更。但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之減縮,不在此限。商標註冊事項之變更或更正,準用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五條規定。註冊商標涉有異議、評定或廢止案件時,申請分割商標權或減縮指定使用商品或服…
- 行政商標法 第44條 商標權人設定質權及質權之變更、消滅,非經商標專責機關登記者,不得對抗第三人。商標權人為擔保數債權就商標權設定數質權者,其次序依登記之先後定之。質權人非經商標權人授權,不得使用該商標。
- 行政商標法 第102條 …或防護證明標章,依其註冊時之規定;於其專用期間屆滿前,應申請變更為獨立之註冊商標或標章;屆期未申請變更者,商標權消滅。
- 行政商標法 第103條 依前條申請變更為獨立之註冊商標或標章者,關於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三年期間,自變更當日起算。
- 行政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14條 …新申請核發許可文件:一、事業廢棄物種類、名稱、屬性或來源製程變更。二、事業廢棄物實際再利用總數量逾許可再利用總數量百分之十。三、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技術原理改變。
- 行政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15條 經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其下列內容之一有變更者,事業或再利用機構應檢具相關資料報請本部核准:一、個案許可再利用機構所收受各事業之許可再利用數量。二、通案許可再利用機構於總許可再利用數量不變情況下,所收受各廢棄物種類之許可再…
- 行政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16條 經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其下列內容之一有變更者,應自事實發生次日起三十日內,檢具相關資料送本部備查:一、事業或再利用機構之名稱、地址或負責人。二、事業廢棄物再利用費支付方式。三、清除方式。四、清除機構或車輛。五、進廠事業廢…
- 行政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 第13條 …一位參加第二十條訓練或講習合格之證明文件;登記執照登載事項有變更者,承裝業得於申請展延時併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