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碟製造機具輸出入管理辦法 第5條 法規:光碟製造機具輸出入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國際貿易目 第5條 輸出入申報書之申報事項,於報關輸出入前發現錯誤或有變更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註銷,並重新申報,不得申請修改。輸出入申報備查文件,於報關輸出入前遺失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補發。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