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進口人輸入光碟製造機具,應於輸入前填具申報書,向主管機關申報。前項申報書,應填報下列事項:一、進口人姓名、地址及其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二、貨品名稱、廠牌或廠名、型號及序號。三、生產國別。四、數量及單位。五、置放處所或製造場址。六、有製造光碟許可或申報者,其許可或備查字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