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者」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0 部 條文 3,511 筆 類別:全部 修改條件

條文搜尋結果

第 115 / 118 頁
  1. 行政游離輻射設備製造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管理辦法 第8條 業者與當事人簽訂之委託書,應於委託期限屆至時,主動刪除或銷毀。但因執行業務之必要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業者對當事人刪除或銷毀委託書之請求,認有執行業務之必要者,得不予刪除或銷毀,並應將其理由以書面通知當事人。
  2. 行政游離輻射設備製造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管理辦法 第9條 業者委託他人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全部或一部時,應於委託契約或相關文件明確約定其內容,並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八條規定為適當之監督。
  3. 行政游離輻射設備製造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管理辦法 第10條 業者就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應符合本法規定,並於安全維護計畫內訂定下列個人資料管理程序:一、蒐集、處理或利用之個人資料包括特種個人資料者,檢視其特定目的及是否符合本法第六條規定。二、檢視個人資料之蒐集,是否符合本法…
  4. 行政游離輻射設備製造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管理辦法 第11條 業者為維護所保有個人資料之安全,應於安全維護計畫內,訂定下列資料安全管理措施:一、訂定各類儲存設備、媒體或資訊系統之使用規範,及安裝設定防毒軟體、防火牆、入侵偵測、漏洞修復、監控機制、帳號管理、存取權限與其他適當防護措施…
  5. 行政游離輻射設備製造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12條 業者應於安全維護計畫內,訂定應變機制;於發生個人資料被竊取、洩漏、竄改、毀損、滅失或其他侵害事件(以下簡稱事件)時,迅速處理。前項應變機制,應包括下列事項:一、採取適當之措施,控制事件對當事人造成之損害。二、查明事件發生…
  6. 行政游離輻射設備製造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管理辦法 第13條 業者業務終止後,不得繼續使用其保有之個人資料,並應於安全維護計畫內,訂定下列處理方式,並留存相關紀錄:一、銷毀:銷毀之方法、時間、地點及證明銷毀之方式。二、移轉:移轉之原因、對象、方法、時間、地點及受移轉對象得保有該項個…
  7. 行政游離輻射設備製造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管理辦法 第14條 業者應於安全維護計畫內訂定教育訓練計畫,定期對所屬人員施以個人資料保護認知宣導及教育訓練。前項認知宣導及教育訓練內容,得包括下列事項:一、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規定、資訊及案例。二、第四條所列安全維護計畫各項管理程序、機制…
  8. 行政游離輻射設備製造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管理辦法 第15條 業者為維護所保有個人資料之安全,應採取下列人員管理措施:一、識別接觸個人資料人員,與相關人員約定保密義務。二、依執行業務之必要,設定相關人員之權限及控管,並定期檢視修正。三、人員離職時,要求返還所保有之個人資料及載體,不…
  9. 行政游離輻射設備製造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管理辦法 第16條 業者保有之個人資料儲存於紙本、磁碟、磁帶、光碟片、微縮片、積體電路晶片、電腦、自動化機器設備或其他媒體者,應採取下列設備安全管理措施:一、依儲存設備或媒體之特性及使用環境,採取適當之保護措施。二、對儲存設備或媒體,訂定適…
  10. 行政游離輻射設備製造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管理辦法 第17條 業者使用資訊服務系統,應採取下列資訊服務安全措施:一、使用者身分確認及保護機制。二、個人資料顯示之隱碼機制。三、網際網路傳輸之安全加密機制。四、個人資料檔案、資料庫之存取控制及保護監控措施。五、防止外部網路入侵對策。六、…
  11. 行政游離輻射設備製造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管理辦法 第18條 業者為確保安全維護計畫之落實,應於安全維護計畫內訂定適當之個人資料安全稽核機制,定期或不定期稽核安全維護計畫執行情形,製作稽核報告,並就缺失納入安全維護計畫之檢討修正。
  12. 行政游離輻射設備製造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管理辦法 第19條 業者為持續精進個人資料安全維護,應參酌執行實務、技術發展、法令變化及其他相關因素,定期檢視或修正安全維護計畫。
  13. 行政游離輻射設備製造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管理辦法 第20條 業者執行安全維護計畫之下列紀錄,至少應保存五年。但其他法令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一、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紀錄。二、自動化機器設備之軌跡資料。三、執行、稽核或通報等相關報告或紀錄。四、業務終止後之個人資…
  14. 行政配合執行機關至第一類電信業者機房執行個案臨時監察之收費標準 本條文有附件第2條 通訊監察執行機關至第一類電信業者機房執行個案臨時監察時,行動電話業者得依所附收費標準表一收取費用,固定通信業者得依所附收費標準表二收取費用。
  15. 行政微波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廣播電視業者:指經主管機關依廣播電視法、有線廣播電視法及衛星廣播電視法規定核准籌設、許可經營廣播電視服務之業者。二、微波電臺:指在地球上進行無線電信號發射、接收之中繼傳輸電信設備。三、固定微波電…
  16. 行政微波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3條 設置公眾電信網路者或廣播電視業者(以下簡稱設置者),因備援電路需要或因地形、地物之阻隔或其他實務應用需要,得申請設置微波電臺。
  17. 行政無線電頻率使用費收費標準 本條文有附件第5條 …一者,免收其頻率使用費:一、學術、教育、工廠、研究機構、電信業者、廣播電視業者或其他經本會專案核准之試(實)驗。二、助導航及氣象雷達使用。三、未單獨指配頻率之共用頻帶。四、船舶海上遇險安全救難及陸上救難(詳如附錄三)。五…
  18. 行政電信工程人員資格取得與遴用及電信工程業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6條 …核電信工程人員資格,並於遴用電信工程人員之日起六十日內,填列業者遴用電信工程人員資格自評表報請主管機關備查。異動時亦同。
  19. 行政電信工程人員資格取得與遴用及電信工程業管理規則 第7條 …資格,經依考試法規定撤銷考試及格資格。三、送交主管機關備查之業者遴用電信工程人員資格自評表中所列之資格條件,經主管機關審查不符第四條或第五條規定。
  20. 行政電信工程人員資格取得與遴用及電信工程業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8條 經營電信工程業者,應先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後,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電信工程業登記執照(以下簡稱登記執照)。電信工程業者取得登記執照後,應依工業團體法加入相關同業公會,始得營業。
  21. 行政電信工程人員資格取得與遴用及電信工程業管理規則 第10條 申請登記為甲級電信工程業者,應具備下列條件:一、資本額為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設置合法固定營業場所。三、僱有符合下列第一、二目資格之人員各至少一名及第三目資格之人員至少二名,且不得同時擔任其他電信工程業之職務:(一)電…
  22. 行政電信工程人員資格取得與遴用及電信工程業管理規則 第11條 申請登記為乙級電信工程業者,應具備下列條件:一、資本額為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二、設置合法固定營業場所。三、僱有符合下列各目資格之人員至少一名,且不得同時擔任其他電信工程業之職務:(一)電機工程技師、電子工程技師、資訊技師…
  23. 行政電信工程人員資格取得與遴用及電信工程業管理規則 第12條 申請登記為丙級電信工程業者,應具備下列條件:一、資本額為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設置合法固定營業場所。三、僱有符合下列各目資格之一之人員至少一名,且不得同時擔任其他電信工程業之職務:(一)電機工程技師、電子工程技師、資訊…
  24. 行政電信工程人員資格取得與遴用及電信工程業管理規則 第16條 …四條第一項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電信工程業者所領登記執照遺失或破損者,應檢附申請書及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補發。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換發或補發之登記執照,其有效期間與原登記執照同。
  25. 行政電信法 第8條 …用電信人負其責任。以提供妨害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之電信內容為營業者,電信事業得停止其使用。擅自設置、張貼或噴漆有礙景觀之廣告物,並於廣告物上登載自己或他人之電話號碼或其他電信服務識別符號、號碼,作為廣告宣傳者,廣告物主管機…
  26. 行政電信法 第15條 …情形之一者,應先經交通部核准:一、暫停或終止其全部或一部之營業者。二、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三、第一類電信事業間相互投資或合併。
  27. 行政電信法 第31條 …求有償共用管線基礎設施。前項共用管線基礎設施之請求,被請求之業者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之。
  28. 行政電信法 第43條 連接第一類電信事業之電信設備,應交由電信工程業者施工及維護。但建築物責任分界點以內之所有電信設備得由電器承裝業者施工及維護。前項設備經主管機關公告為簡易者,不在此限。電信工程業者應向主管機關登記,並於一個月內加入相關電信…
  29. 行政電信法 第48條 …和諧有效共用定期檢討,必要時並得調整使用頻率或要求更新設備,業者及使用者不得拒絕或請求補償。但業餘無線電使用者經交通部要求調整使用頻率並更新設備致發生實際損失者,應付與相當之補償;軍用通信之調整,由交通部會商國防部處理之…
  30. 行政電信法 第57條 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經營第一類電信事業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