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法 第8條 法規:電信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第一章 總則 第8條 電信之內容及其發生之效果或影響,均由使用電信人負其責任。以提供妨害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之電信內容為營業者,電信事業得停止其使用。擅自設置、張貼或噴漆有礙景觀之廣告物,並於廣告物上登載自己或他人之電話號碼或其他電信服務識別符號、號碼,作為廣告宣傳者,廣告物主管機關得通知電信事業者,停止提供該廣告物登載之電信服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