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離輻射設備製造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管理辦法 第18條 法規:游離輻射設備製造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18條 業者為確保安全維護計畫之落實,應於安全維護計畫內訂定適當之個人資料安全稽核機制,定期或不定期稽核安全維護計畫執行情形,製作稽核報告,並就缺失納入安全維護計畫之檢討修正。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