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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5 / 200 頁-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89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追繳短繳之保險費外,並按其短繳之保險費金額處以二倍至四倍之罰鍰:一、第一類被保險人之投保單位,將被保險人投保金額以多報少者。二、第二類及第三類被保險人,將其投保金額以多報少者。
-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91條 保險對象不依本法規定參加本保險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追溯自合於投保條件之日起補辦投保,於罰鍰及保險費未繳清前,暫不予保險給付。
-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92條 本法所定之罰鍰,由保險人處罰之。
-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93條 投保單位、保險對象或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積欠本保險相關費用,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執行之情事者,保險人得聲請法院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並得免提供擔保。
-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94條 被保險人參加職業災害保險者,其因職業災害事故所發生之醫療費用,由職業災害保險給付。保險人得接受勞工保險保險人之委託,辦理職業災害保險之醫療給付事宜。前項職業災害保險醫療給付委託之範圍、費用償付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
-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95條 保險對象因汽車交通事故,經本保險之保險人提供保險給付後,得向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保險人請求償付該項給付。保險對象發生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保險事故,本保險之保險人於提供保險給付後,得依下列規定,代位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
-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96條 本保險之財務收支,由保險人以作業基金方式列入年度預算辦理。
-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97條 本保險之一切帳冊、單據及業務收支,均免課稅捐。
-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98條 …第二項及第九十一條有關滯納金、暫行停止給付或罰鍰之規定,於被保險人經濟困難資格期間,不適用之。
-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99條 主管機關得編列預算設置紓困基金,供經濟困難,無力繳納保險費之保險對象無息申貸或補助本保險保險費及應自行負擔之費用。前項申貸,除申貸人自願提前清償外,每月償還金額,不得高於開始申貸當時之個人保險費之二倍。第一項基金之申貸及…
-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101條 …月四日修正施行前第八十七條之四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申請延緩繳納保險費或清償貸款者,保險人應定期查核被保險人之清償能力。
-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102條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四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本保險之累計財務短絀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分年編列預算撥補之。
-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受託辦理職業災害保險醫療給付費用償付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九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受託辦理職業災害保險醫療給付費用償付辦法 第2條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給付下列費用,由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以下稱健保保險人)受託辦理,並由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保險人(以下稱勞保局)償付:一、住院及門診醫療費用。二、住院膳食費。
-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受託辦理職業災害保險醫療給付費用償付辦法 第3條 …一款由勞保局償付之住院醫療費用範圍,以該局提供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災害住院資格核定檔及職業災害傷病給付核定檔,與全民健康保險住院醫療費用檔比對成功案件之醫療費用計算。前項經勞保局核定不給付案件,依據全民健康保險相關法令…
-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受託辦理職業災害保險醫療給付費用償付辦法 第4條 …條第一款由勞保局償付之門診醫療費用,其範圍如下:一、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以下稱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依據職業傷病門診單,申報職業傷害或職業病之門診醫療費用案件,並依健保保險人核付之醫療費用計算。二、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被保…
-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受託辦理職業災害保險醫療給付費用償付辦法 第5條 第二條第二款由勞保局償付之住院膳食費範圍,以健保保險人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相關法令核付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膳食費用計算。
-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受託辦理職業災害保險醫療給付費用償付辦法 第6條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被保險人向勞保局申請核退第二條第一款或第二款之自墊費用經勞保局核定給付者,依健保保險人核付之費用計算。
-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受託辦理職業災害保險醫療給付費用償付辦法 第7條 …年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之十五日前,預撥該季之醫療費用予健保保險人,預撥數依前一會計年度發生之醫療費用加計年成長率計算。
-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受託辦理職業災害保險醫療給付費用償付辦法 第8條 勞保局委託健保保險人辦理勞工職業災害保險醫療給付之作業細節,由雙方另訂契約書規範之。
- 行政志願服務法 第16條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為志工辦理意外事故保險,必要時,並得補助交通、誤餐及特殊保險等經費。
-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製發及存取資料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全民健康保險法(以下稱本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製發及存取資料管理辦法 第2條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以下稱健保卡)供保險對象於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作醫療使用、申辦保險人提供之服務或保險人與其他政府機關(構)合作之網路服務使用。但不得存放非供醫療使用目的及與保險對象接受本保險醫療服務無關之內容。
-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製發及存取資料管理辦法 第3條 保險對象於首次符合本法投保資格之規定,並完成申報投保手續之日起,應向保險人申請製發健保卡。健保卡毀損、遺失、變更相片或身分資料之情形時,應向保險人申請換發、補發。保險人得委由民間機構或政府機關(構),代收申請資料。保險人…
-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製發及存取資料管理辦法 第4條 保險對象申請製發、換發或補發健保卡,應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及足資辨識為其本人相貌之相片,供保險人、代收機關(構)查驗核對。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繳交相片:一、保險對象同意使用保險人建檔日起二年內,且足資辨識其人貌之檔存相片…
-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製發及存取資料管理辦法 第4-1條 保險人應將保險對象繳交之相片以數位方式存檔,並以覆寫方式更新保留最末一筆資料。前項保險人持有之檔存相片,僅供保險對象申請換發或補發健保卡使用。
-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製發及存取資料管理辦法 第5條 保險對象向保險人申請健保卡時,應依規定繳交工本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收費用:一、申請首張健保卡。二、健保卡之基本資料,因保險人印製錯誤,或非人為造成卡體與晶片之彎折、刮壓裂痕、凹凸變形、晶片脫落、變色或磨損,致無法使…
-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製發及存取資料管理辦法 第7條 保險對象得設定健保卡密碼,限制讀取其本人之健保資料、醫療專區資料及衛生行政專區資料。
-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製發及存取資料管理辦法 第8條 保險人應於其各分區業務組、聯絡辦公室及各鄉(鎮、市、區)公所據點,設置讀卡設備,提供保險對象查詢、更新健保卡所存放之資料及設定、變更健保卡密碼。保險對象忘記前項密碼,向保險人申請重新設定,應提出身分證明。保險人於確認身分…
-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製發及存取資料管理辦法 第9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應於提供保險對象診療服務後或補驗健保卡時,將當次之就醫紀錄登錄於該保險對象健保卡內;保險對象使用虛擬卡就醫時,應上傳予保險人。但符合附表一備註三規定情形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