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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45條 …報告等資料,應分送主管機關備查。三、應依法令連同其他境外分支機構編製合併財務報告,報主管機關備查。四、其他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資料或文件。
  2.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47條 …際金融業務專業知識及經驗。六、已在OECD之會員國家設立分支機構並經營業務五年以上,且該分支機構在申請前一年內未有重大違規或金融檢查發現缺失事項尚未改善之情事。臺灣地區銀行符合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許…
  3.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48條 …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參股投資大陸地區金融機構:一、守法、健全經營,且申請前三年內未受處分,或受處分而其違法情事已具體改善並經主管機關認可。二、本次參股投資後之集團資本適足率達百分之一百一十以上。三、計…
  4.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49條 …母公司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其第三地區子銀行參股投資大陸地區金融機構。第三地區子銀行參股投資大陸地區之非金融機構,臺灣地區母公司應依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之規定,向經濟部申請許可。
  5.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51條 …公司經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向大陸地區提出申請參股投資當地金融機構。變更預定投資金額或持股比率時,應檢附相關資料報主管機關許可。臺灣地區銀行或金融控股公司應於大陸地區金融主管機關許可後,立即通報主管機關,並檢附下列資料,報…
  6.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52條 臺灣地區銀行或金融控股公司轉讓其參股投資大陸地區金融機構之持股時,應於事前檢具相關資料報主管機關備查。
  7.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53條 臺灣地區銀行或金融控股公司增加對大陸地區金融機構之參股投資金額,應依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檢附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其持股比率如超過該大陸地區金融機構之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之百分之五十者,應依第三十七條規定向…
  8.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54條 被投資之大陸地區金融機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臺灣地區銀行或金融控股公司應即檢具事由及相關資料,向主管機關申報:一、營業項目或重大營運政策變更。二、資本額變動致臺灣地區銀行或金融控股公司原持有股份比率變動。三、重大之轉投…
  9.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55條 …股公司應於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申報系統填報參股投資大陸地區金融機構之基本資料及營運狀況資料,如有異動應確實更新。
  10.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56條 第三地區子銀行參股投資大陸地區金融機構,臺灣地區母公司應準用第五十一條至前條規定辦理。
  11.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57條 …臺灣地區設立代表人辦事處。四、已在OECD之會員國家設立分支機構並經營業務二年以上。單一大陸地區商業銀行或陸資銀行在臺灣地區設立代表人辦事處,以一處為限。
  12.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58條 …規定。第一項第五款至第七款規定之書件除須經登記地公證人或公證機構認證外,其屬第三地區製作之書件者,並須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予以驗證;其屬大陸地區製作之書件者,須經行政院…
  13.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62條 …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規定。六、已在OECD之會員國家設立分支機構並經營業務五年以上。七、無其他事實顯示有礙銀行健全經營業務之虞。
  14.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63條 …第八款及第十一款至第十八款規定之書件除須經登記地公證人或公證機構認證外,其屬第三地區製作之書件者,並須經我國駐外館處予以驗證;其屬大陸地區製作之書件者,須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予以驗證或查證。第一項各款…
  15.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72條 …行或陸資銀行具備下列各款條件者,得申請參股投資臺灣地區之金融機構:一、守法、健全經營,且申請前五年內無重大違規情事。二、申請前一年度於全世界銀行資本或資產排名前二百名以內。三、從事國際性銀行業務,財務健全並符合主管機關規…
  16.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73條 …投資之決議錄。七、登記地金融主管機關同意參股投資臺灣地區金融機構之文件。八、其他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資料或文件。前項第六款及第七款規定之書件除須經登記地公證人或公證機構認證外,其屬第三地區製作之書件者,並須經我國駐外館處…
  17.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74條 大陸地區商業銀行或陸資銀行參股投資臺灣地區金融機構,其個別對單一臺灣地區金融機構之累計投資金額,不得超過該機構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之百分之五。大陸地區商業銀行或陸資銀行加計大陸地區投資人對同一臺灣地區金融機構…
  18.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75條 大陸地區商業銀行或陸資銀行指派擔任被投資臺灣地區金融機構之董事,應於選任前,檢具相關之證明資料、文件,報經主管機關許可。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令大陸地區商業銀行或陸資銀行於期限內提出必要之資料、文件或指定人員前來說明。
  19.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77條 大陸地區商業銀行或陸資銀行經許可參股投資臺灣地區之金融機構後,其轉讓股份時,轉讓人及受讓人應會同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大陸地區商業銀行或陸資銀行違反前項規定者,主管機關得廢止投資許可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20.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78條 …請結匯。大陸地區商業銀行或陸資銀行經許可轉讓股份或被投資金融機構減資者,得以其經主管機關審定之投資額,全額一次申請結匯;其因投資所得之資本利得,亦同。大陸地區商業銀行或陸資銀行依本辦法享有結匯之權利,不得轉讓。但經主管機…
  21.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79條 …經登記地金融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營業許可之情事。三、與其他金融機構合併、讓與或受讓全部或重要部分之資產或營業。四、發生虧損且金額逾資本額三分之一。五、變更銀行名稱。六、其他主管機關規定應申報之事項。
  22.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80條 被投資之臺灣地區金融機構應於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申報系統填報大陸地區商業銀行或陸資銀行之基本資料及持股情形,如有異動應確實更新。
  23.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81條 …地區製作之文書,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要求申請人經大陸地區公證機構認證及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予以驗證或查證。
  24.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83條 第三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已投資第七十二條第二項所定臺灣地區金融機構者,因該第三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股權結構變動,致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海外分支機構持有其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百分…
  25. 行政銀行法第三十三條授權規定事項辦法 第5條 本辦法適用之金融機構為本國銀行。
  26. 行政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稱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係指向金融機構、金融相關事業蒐集或經主管機關指定建置並處理各類信用資料,依法提供予金融機構、當事人及經主管機關核准者查詢運用之事業。
  27. 行政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6條 …誤、毀損、滅失或不正確處理、傳輸、交換、查詢之處理程序;會員機構之操作手冊;會員機構之資訊保密條款及安全控管機制;服務項目清單;查詢資訊提供格式;災變備援措施。)
  28. 行政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8條 主管機關就申請設立之有關事宜,得隨時派員或指定適當機構派員查核、系統測試及驗證,並得令申請者於限期內提出必要之文件、資料或指定人員說明。
  29. 行政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1條 …更時,亦同。一、開始營業日期。二、對外提供服務時間。三、會員機構名冊、查詢操作手冊、查詢資訊提供格式、信用資料保有期限及其揭露予金融機構查詢利用範圍。四、災變備援措施。
  30. 行政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6條 金融機構及主管機關指定之金融相關事業,應向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報送其授信業務、信用卡業務、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之存款帳戶、金融詐騙案件、銀行從業人員違法失職紀錄及其他依法令規定應報送之資料。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