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55條 法規: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三章 赴大陸地區設立分支機構及參股投資 › 第三節 參股投資 第55條 臺灣地區銀行及金融控股公司應於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申報系統填報參股投資大陸地區金融機構之基本資料及營運狀況資料,如有異動應確實更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