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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菸害防制法 第18條 下列場所全面禁止吸菸:一、各級學校、幼兒園、托嬰中心、居家式托育服務場所及其他供兒童及少年教育或活動為主要目的之場所。二、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及其他文化或社會教育機構所在之室內場所。三、醫療機構、護理機構、其他醫事機構…
  2. 行政菸害防制法 第19條 下列場所,除吸菸區外,不得吸菸;未設吸菸區者,全面禁止吸菸:一、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及其他文化或社會教育機構所在之室外場所。二、室外體育場、游泳池或其他供公眾休閒娛樂之室外場所。三、老人福利機構所在之室外場所。四、其他…
  3. 行政菸害防制法 第20條 第十八條第一項及前條第一項以外之場所,經所有人、負責人或管理人指定禁止吸菸者,不得吸菸。孕婦或未滿三歲兒童在場之室內場所,不得吸菸。
  4. 行政菸害防制法 第21條 於第十八條或第十九條禁止吸菸場所吸菸或未滿二十歲之人進入吸菸區,該場所負責人或從業人員應予勸阻;在場之其他人亦得予勸阻。
  5. 行政菸害防制法 第22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之禁止吸菸場所與吸菸區之設置及管理事項,應定期派員檢查;場所負責人或從業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6. 行政菸害防制法 第37條 …人,或以強迫、引誘或其他方式使孕婦或未滿二十歲之人吸菸。營業場所供應菸品、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予未滿二十歲之人,處罰其負責人。
  7. 行政菸害防制法 第38條 販賣菸品、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或販賣菸品之場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一、違反第八條所定禁止之方式販賣菸品、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二、違反第十三條…
  8. 行政菸害防制法 第39條 營業場所違反第十四條規定免費供應菸品、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9. 行政菸害防制法 第40條 禁止吸菸場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場所負責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一、違反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未於所有入口處設置明顯禁菸標示或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二、違反第十九條第二項…
  10. 行政菸害防制法 第41條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之。場所負責人或從業人員規避、妨礙或拒絕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二條規定所為檢查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11. 行政老人福利法 第25條 老人搭乘國內公、民營水、陸、空大眾運輸工具、進入康樂場所及參觀文教設施,應予以半價優待。前項文教設施為中央機關(構)、行政法人經營者,平日應予免費。
  12. 行政老人福利法 第37-1條 …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許可設立而從事照顧服務者,應派員進入該場所檢查。受檢查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並應提供必要之文件、資料或其他協助。主管機關人員執行前項檢查時,應出示有關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或顯示足資辨別之標誌。
  13. 行政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 第7條 檢驗機構對於檢體之處理及檢驗資料保存場所,應採取下列之安全措施:一、未獲授權人員不得處理尿液檢體或參與檢驗機構之處理程序。二、未經授權人員陪同,不得逕自進入儲存尿液檢體或資料區域。三、經授權之人員如需處理尿液檢體、參與檢…
  14. 行政藥事法 第53-1條 …者,其與採購、儲存、供應產品有關之品質管理、組織與人事、作業場所與設備、文件、作業程序、客戶申訴、退回與回收、委外作業、自我查核、運輸及其他西藥運銷作業,應符合西藥優良運銷準則,並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檢查合格,取得西藥運銷…
  15. 行政藥事法 第57-1條 …構或公司,其研發用藥物,應於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規定之工廠或場所製造。前項工廠或場所非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兼製其他產品;其所製造之研發用藥物,非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不得使用於人體。
  16. 行政身心障礙者購買或承租商店攤販低利貸款或租金補貼辦法 第2條 身心障礙者購買或承租本法第六十七條第一項之公有公共場所零售商店或攤販,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低利貸款或租金補貼。
  17. 行政身心障礙者購買或承租商店攤販低利貸款或租金補貼辦法 第6條 身心障礙者因購買或承租公有公共場所零售商店或攤販而獲准低利貸款或租金補貼者,各以一次為限,並不得同時接受二類補貼。
  18. 行政身心障礙者購買或承租商店攤販低利貸款或租金補貼辦法 第8條 …償還方式辦理。三、身心障礙者喪失資格或將所購買或承租公有公共場所零售商店或攤販轉讓於他人。不符合請領資格而領取本辦法補貼者,其領得之補貼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以書面命本人或其繼承人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繳還。
  19. 行政身心障礙者購買或承租商店攤販低利貸款或租金補貼辦法 第9條 身心障礙者因購買公有公共場所零售商店或攤販而獲准低利貸款者,將商店或攤販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於他人,應一次清償未償還之全部貸款。
  20. 行政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疫苗類藥品之查驗登記 第17條 …,設置生菌數試驗、滅菌檢查、熱原試驗、安全試驗、生物檢定等之場所、設施及設備。(七)為配合我國GMP之實施,確保輸入藥品品質,藥廠確實符合GMP規定,國外藥廠於藥品登記前,應先檢附該廠工廠資料(PlantMasterFi…
  21. 行政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3條 …效日期及服務處所地址。收出養媒合服務者,應將許可證揭示於服務場所內之明顯位置。
  22. 行政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6條 中央主管機關每年應至收出養媒合服務者之場所進行業務檢查,並得會同財團法人及安置機構設立許可之主管機關為之。前項業務檢查,中央主管機關得委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第一項業務檢查,收出養媒合服務者應配合提供相關資料,…
  23. 行政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與托育及醫療費用補助辦法 第6條 …家中未滿二歲幼兒,送請與縣(市)政府簽訂合作契約之下列人員或場所照顧者,得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未滿二歲兒童托育準公共化服務與費用申報及支付相關規定,申請托育費用補助:一、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以下簡稱居家托育人員)。二、托…
  24. 行政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16條 …用、就業、居住、遷徙、醫療等權益,不得有歧視之對待。公共設施場所營運者,不得使身心障礙者無法公平使用設施、設備或享有權利。公、私立機關(構)、團體、學校與企業公開辦理各類考試,應依身心障礙應考人個別障礙需求,在考試公平原…
  25. 行政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46條 …,由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定之。醫療機構得僱用視覺功能障礙者於特定場所從事非醫療按摩工作。醫療機構、車站、民用航空站、公園營運者及政府機關(構),不得提供場所供非視覺功能障礙者從事按摩或理療按摩工作。其提供場地供視覺功能障礙者…
  26. 行政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57條 新建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應規劃設置便於各類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設施及設備。未符合規定者,不得核發建築執照或對外開放使用。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應至少於其室外通路、避難層坡道及扶手、避難層出入口、室內出入口、室內通路走廊…
  27. 行政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59條 身心障礙者進入收費之公營或公設民營風景區、康樂場所或文教設施,憑身心障礙證明應予免費;其為民營者,應予半價優待。身心障礙者經需求評估結果,認需人陪伴者,其必要陪伴者以一人為限,得享有前項之優待措施。
  28. 行政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60條 …、肢體輔助犬專業訓練人員於執行訓練時帶同幼犬,得自由出入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物、營業場所、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公共設施。前項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物、營業場所、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公共設施之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得對導盲幼犬、…
  29. 行政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67條 身心障礙者申請在公有公共場所開設零售商店或攤販,申請購買或承租國民住宅、停車位,政府應保留一定比率優先核准;其保留比率,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前項受核准者之經營條件、出租轉讓限制,依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相關規定辦理;…
  30. 行政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68條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及符合設立庇護工場資格者,申請在公共場所設立庇護工場,或申請在國民住宅提供居住服務,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保留名額,優先核准。前項保留名額,直轄市、縣(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規劃興建時,應洽商直轄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