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害防制法 第21條 法規:菸害防制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國民健康目 相關法規 菸害防制法施行細則(112.03.22 訂定)相關 第五章 吸菸場所之限制 第21條 於第十八條或第十九條禁止吸菸場所吸菸或未滿二十歲之人進入吸菸區,該場所負責人或從業人員應予勸阻;在場之其他人亦得予勸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