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害防制法 第五章 菸害之教育及宣導

條文:
第20~22條(共 3 條)
各機關學校應積極辦理菸害防制教育及宣導。
醫療機構、心理衛生輔導機構及公益團體得提供戒菸服務。
前項服務之補助或獎勵辦法,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電視節目、戲劇表演、視聽歌唱及職業運動表演等不得特別強調吸菸之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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