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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菸害防制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國民健康目

法規章節: 第19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規定之場所與吸菸區之設置及管理事項,應定期派員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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